財稅[2019]66號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解讀

2019年4月23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將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製造業領域。為便於納稅人更好掌握、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及一次性扣除相關政策及熱點問題整理如下:

一、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相關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以下簡稱“64號公告”),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以下簡稱“68號公告”)一、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以下簡稱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方法。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製造業領域。

本公告發布前,製造業企業未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可自本公告發布後在月(季)度預繳申報時享受優惠或在2019年度彙算清繳時享受優惠。

(二)熱點問題
  1.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可以採用什麼方法?

  

答: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也可以採取其他加速折舊方法,其目的是使固定資產成本儘快回收,加快企業資金流轉,引導企業加大投資。在實際操作中需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按照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是否為已使用,分別實行兩種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68號公告規定,企業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  

第二,採取其他加速折舊方法的,企業也可以選擇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雙倍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作了明確規定,具體計算按照國稅發〔2009〕81號文有關規定執行。  

2.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否選擇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 

答:實行加速折舊政策後,有些納稅人可能會出現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與財務核算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不同,產生複雜的納稅調整,加之一些固定資產核算期限長,會增加會計核算負擔和遵從風險;還有些納稅人生產經營成果的反映,可能會受到一定影響,一些上市公司、企業集團等出於公司年度業績披露或經營效益考核需要,選擇實行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積極性也不高;此外,對虧損企業和享受定期減免稅額的企業,選擇實行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意義不大。享受稅收優惠是納稅人的一項權利,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享受優惠。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也可選擇不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政策。

3.如何判斷企業是否屬於製造業企業?

答:2014年64號公告明確:六大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2019年66號公告明確:製造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固定資明確製造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7)》確定。今後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

結合上述兩個公告的,製造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4.預繳時無法取得主營業務收入佔收入總額的比重數據,是否可以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答:64號公告和68號公告明確,企業在預繳申報時,無法取得主營業務收入佔收入總額的比重數據,可以由企業合理預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時如果不符合規定比例,則在彙算清繳時一併進行納稅調整。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享受優惠時間是預繳享受。  

5.新購置並使用固定資產時,按主營業務收入佔比確定企業所屬行業,以後年度發生變化的,是否不能繼續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答:根據64號公告和68號公告有關規定,在計算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時應使用新購進的固定資產開始用於生產經營當年的數據。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主營業務收入佔比可能會發生變化,為增強政策可操作性,以新購置並使用固定資產當年數據為標準,判斷是否享受優惠政策。以後年度發生變化的,不影響企業享受優惠政策。

二、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一)相關文件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以下簡稱“46號公告”)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二)熱點問題  

1.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裡的設備、器具具體範圍是實施什麼?  答: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2.購進的概念怎麼理解?   

答: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包括融資租入、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  

注意:1.取得固定資產包括外購、自行建造、融資租入、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多種方式。公告明確 “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兩種形式。將自行建造也納入享受優惠的範圍,主要是考慮到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所使用的材料實際也是購進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也看作是“購進”的。  2.“新購進”中的“新”字,只是區別於原已購進的固定資產,不是規定非要購進全新的固定資產,因此,公告明確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企業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3.“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中的“單位價值”怎麼確定?  

答:單位價值的計算方法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計算方法保持一致:  

(1)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4.購進固定資產的時點如何確定?  

答: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執行時間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依據設備、器具的購進時點確定其是否屬於可享受優惠政策的範圍。 

(1)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採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  (2)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考慮分期付款可能會分批開具發票,賒銷方式會在銷售方取得貨款後才開具發票的特殊情況); 

(3)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5.“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當期的概念怎麼理解?  

答:“當期”是指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僅僅是固定資產稅前扣除的一種特殊方式,因此,其稅前扣除的時點應與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處理原則保持一致。公告對此進行了相應規定。比如,某企業於2018年12月購進了一項單位價值為200萬元的設備並於當月投入使用,則該設備可在2019年一次性稅前扣除,不能在2018年一次性扣除。  

6.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產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是否需要改變會計處理?  

答: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產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即:企業會計處理上是否採取一次性稅前扣除方法,不影響企業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企業在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時,不需要會計上也同時採取與稅收上相同的折舊方法。 

 

7.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如何進行稅前扣除呢?  

答: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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