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鄂爾多斯市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關於《鄂爾多斯市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

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公開

徵求意見的公告

鄂爾多斯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對《鄂爾多斯市農村牧區人居環境綜合治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為提高條例草案修改的質量,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有關要求,現公開該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徵求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修改意見和建議。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於2018年8月5日前反饋至市人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聯 系 人:袁帥

電話傳真:0477-8588939

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通訊地址:康巴什區市黨政大樓C座510室

郵 編:017010

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8年7月5日

鄂爾多斯市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條例

(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農村牧區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鄉村,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市中心城區、各旗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各開發區(園區)建設用地以外的農村牧區。

第三條 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堅持村民主體、政府引導、因地制宜、規劃先行、保護和治理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設施規劃、建設和運行補助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建立嘎查村委員會和村民自籌、受益主體付費、社會資金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五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工作。市、旗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治理工作。

市、旗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交通、環保、農牧業、林業、水務、國土資源、商務、衛生計生、綜合執法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農村牧區人居環境的治理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的具體工作,指導和督促嘎查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組織和單位開展和參與農村牧區人居環境的治理工作。

嘎查村委員會應當組織農牧民開展人居環境治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嘎查村委員會應當加強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參與人居環境治理活動的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鼓勵和支持各類新聞媒體及其他組織開展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公益宣傳活動。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維護農村牧區人居環境衛生。對損害、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等行為,有權進行勸導、制止或者舉報。

第八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管理

第十條 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具體包括:

(一)生活飲用水、燃氣、供熱、排水設施;

(二)生活垃圾、汙水處理設施;

(三)農村牧區道路、綠地及園林綠化設施;

(四)種養業產生的秸稈、農膜、糞汙、屠宰廢棄物等處理設施;

(五)鄉鎮衛生院、嘎查村標準化衛生室、公共衛生醫療設施;

(六)其他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

第十一條 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履行相關審批手續。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自治區標準、技術規範和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設施根據需要可以跨區域共建共享,避免重複建設,降低治理成本。

第十三條 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鼓勵農村牧區使用清潔能源,推廣利用液化天然氣、壓縮天然氣,提高農村牧區清潔氣源普及率。

第十四條 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的所有權人應當維護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所有權人可以自行管理或者通過招投標程序委託其他機構和自然人管理。

第十五條 旗區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農村牧區基礎設施運行、管護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工作實行執法責任制度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績效考核體系,將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

第十七條 嘎查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制定人居環境治理的村規民約,將下列事項納入村規民約的內容:

(一)保潔員的僱用和管理、保潔費的籌集和使用;

(二)村民清掃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後衛生的行為規範;

(三)生產、生活廢棄物的處理規範;

(四)維護農村牧區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規範;

(五)愛護農村牧區人居環境設施的行為規範;

(六)違反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村規民約的處理措施。

第三章 垃圾治理

第十八條 旗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科學確定農村牧區生活垃圾收集、分類、轉運、處置及監督管理模式,村鎮垃圾應當逐步實施分類減量資源化處理。

毗鄰城市及垃圾處理廠的嘎查村,旗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將農村牧區生活垃圾與城市生活垃圾一體處理,並逐步擴大城鄉一體化垃圾處理覆蓋範圍。距離城鎮較遠、人口相對集中的村鎮,可採取“戶集、村收、鄉鎮(區域)處理”的集中處理模式。偏遠及人口分散的嘎查村,可採取“戶集、村收、村處理”的分散治理模式;不具備條件的應妥善儲存、定期外運處理。

第十九條 實行農村垃圾清掃、投放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村(居)民的宅基地、承包地和住處,村(居)民為責任人;

(二)嘎查村(社區)範圍內的道路、溝塘等公共區域,嘎查村委員會為責任人;

(三)集鎮、農貿市場,管理者為責任人;

(四)旅遊、餐飲、娛樂等經營場所,經營者為責任人;

(五)公園、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者為責任人;

(六)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場所,該單位為責任人;

(七)公路、鐵路、機場、車站,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八)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公佈農村牧區垃圾的分類處理指導意見。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公佈本轄區內農村牧區垃圾分類處理具體辦法。

第二十一條 農村生活垃圾的運輸主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清運;

(二)對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分裝運輸;

(三)採取密閉等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汙水;

(四)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轉站、生活垃圾收集轉運房(點)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建築垃圾、醫療衛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險廢棄物及放射性汙染物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分類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納處置場。

第二十三條 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廢舊物資或再生資源集中回收點,實行集中封閉管理。

第二十四條 旗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排查、整治農村牧區非正規垃圾堆放點。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影響垃圾治理的下列行為:

(一)在非指定地點堆放、棄置、傾倒或者焚燒垃圾;

(二)城鎮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廢棄物、醫療廢棄物等向指定場所以外的農村牧區轉移、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區域傾倒、填埋;

(三)拆除、遷移、改建、停用農村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場所或者改變其用途;

(四)將已分類的垃圾混合投放、混合收集、混合運輸和混合處置;

(五)其他影響垃圾治理的行為。

第四章 生活汙水治理

第二十六條 旗區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農村牧區的人口密度、自然環境和經濟條件,科學確定農村牧區生活汙水處理模式,鼓勵應用新技術、新工藝處理生活汙水,推進農村牧區生活汙水治理。

對毗鄰城市和有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農村牧區,應當將生活汙水排入其管網集中處理;人口比較集中、經濟條件較好且管網健全的農村牧區應當建設集中汙水處理設施;居住分散、地形條件複雜、人口較少或者不具備管網建設條件的村莊,可以採用化糞池處理。

第二十七條 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牧區廁所改造工作,可以根據人口數量,按照技術規範合理建設衛生公廁,因地制宜推廣無害化衛生戶廁。在汙水管網設施不完善的區域,應當以戶或者多戶為單位建設化糞池和衛生廁所設施。農村牧區廁所化糞池的設置應當便於清掏和運輸。

第二十八條 汙水處理採用化糞池處理的,應當按黑灰水分類收集。實行汙水集中處理的,應當保證出水水質達到設計要求。

第二十九條 生活汙水集中處理的區域可以建設人工溼地,中水應當達到排放標準。

第三十條 旗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因地制宜建設鄉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促進城市供水系統向鄉村延伸,在有條件的鄉村逐步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

新建、改建、擴建的鄉村飲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保證建成後的飲用水水質衛生安全。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影響生活汙水治理的下列行為:

(一)向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等水體直接排放糞便、汙水以及丟棄畜禽屍體,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二)向公共場所、村莊街道傾倒生活汙水;

(三)損毀汙水管網或處理設施,向其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四)其他影響汙水治理的行為。

第五章 農業面源汙染治理

第三十二條 旗區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牧區面源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推廣高效生態循環農業模式,通過結構調整、精準施肥,專業防治、綠色防控,推動農業綠色發展。

第三十三條 鼓勵農作物秸稈回收利用,鼓勵培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企業,運用市場化模式綜合處理秸稈。鼓勵秸稈打捆或者青貯(黃貯)進入養殖場、養殖戶。棄用秸稈應當就地還田。

第三十四條 鼓勵集中建設堆肥場,有效處理農村牧區養殖糞汙、過剩秸稈以及生活垃圾中的可堆肥物,實現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條 推廣使用可降解地膜和標準地膜,推進農田廢舊地膜回收利用。

第三十六條 病死畜禽應當報畜牧業獸醫防疫部門,由獸醫防疫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影響農業面源汙染治理的下列行為:

(一)亂堆亂放和露天焚燒秸稈;

(二)隨意堆放畜禽糞便;

(三)隨意丟棄農藥包裝物、化肥包裝袋、農膜等生產廢棄物;

(四)隨意丟棄、掩埋、焚燒病死畜禽;

(五)其他影響農業面源汙染治理的行為。

第六章 村容鎮貌與秩序管理

第三十八條 旗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容鎮貌與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村容鎮貌與秩序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蘇木鄉鎮、嘎查村臨街、迎路建築應當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建築立面應當相對統一,並定期清洗粉刷,及時維修破損的牆體;

(二)加強集貿市場管理,合理設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環境清潔;

(三)村鎮的施工現場應當封閉管理,安全圍擋應當堅固美觀;

(四)新建農村牧區道路時,應當保證雨水排水、綠化和各類管網的建設;

(五)村鎮在新建燃氣設施時應當符合國家規範,保證安全。

第四十條 旗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統一劃定公路兩側汽車修理、餐飲住宿等場所的車輛修理、停放區域,保障道路暢通、容貌整潔。

第四十一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招牌、標牌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技術規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戶外廣告、招牌、標牌外觀應當圖案清晰、完整美觀、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加固或者拆除;殘缺破損的,及時修復。

第四十二條 畜禽舍飼養殖應當保證科學、整潔、衛生。有條件的村鎮棚圈應當與生活區分設,不得臨街臨路搭建缺少有效遮擋的棚圈。

第四十三條 嘎查村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滅鼠、滅蚊、滅蠅、滅蟑活動,消滅病媒生物孳生條件。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影響村容鎮貌與秩序的下列行為:

(一) 隨便便溺、亂扔雜物;

(二)通過車輛窗戶丟棄垃圾、廢棄物等物品;

(三)隨處張貼和噴塗小廣告;

(四)在公共場所、鄉村道路打場曬糧、晾曬物品;

(五)亂停亂放車輛;

(六)違規搭建生產生活用房和畜禽養殖棚圈;

(七)侵佔、損毀公共綠地、廣場、道路及其配套設施;

(八)其他影響村容鎮貌與秩序的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做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由旗區人民政府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反行為人承擔;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單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個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將城鎮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廢棄物向指定場所以外的農村牧區轉移、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區域傾倒、填埋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恢復原狀,對單位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並處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由旗區以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十四條各項規定,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旗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結合本旗區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XX年XX月XX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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