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与15岁少女发生关系,镇政府通报太雷人

公职人员与15岁少女发生关系,镇政府通报太雷人

公职人员与15岁少女发生关系,镇政府通报太雷人

当然,地方政府的权威背书必然是秉承客观公正的态度,外界的种种质疑也只是猜测。所谓“两人属男女朋友关系”、“不存在所谓的强奸嫌疑”若非是经过严格的调查,当地通报应该也不会做出这样的保证。但权威要有个权威的样子,这个回应却导致了更大的疑问——它仅仅是给出了简单的结论,而没有具体的细节与事实支撑,而真相正在于丰富的细节。笼统的几百字,不是一个合格的回应。

首先,受害人家属在举报材料里说,雷某长期胁迫王某发生性关系,而且曾经将刀驾到王某脖子上胁迫她,一是这样的行为很难让人认同两人是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第二,如果真有“刀架脖子”的事实,这还涉嫌寻衅滋事罪,超出了个人感情纠纷的范畴;不仅是作风问题,还涉嫌刑事犯罪,这样的关键细节,通报中应有体现,但通报并未有任何着墨。

公职人员与15岁少女发生关系,镇政府通报太雷人

其次,举报材料里称,雷某有妻室,若属实,在这种情况下,再谈“女朋友”,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存在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这一点也被通报忽略。

实际上,当地的通报,认为双方属男女朋友关系,所以不存在强奸犯罪嫌疑。这样的表述也有着诸多问题。其一,男女朋友之间也可能存在强奸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以,男女之间发生性行为,只要违背女方意志,就有强奸的嫌疑。由此,当地通报的这一表述多少有点不负责任。

其二,正如有法律人士指出的,认定是否涉嫌强奸、是否存在犯罪、是否应该启动刑事程序,这是刑事追诉的范畴,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职能范围。当地镇政府直接作出认定,这是越权。

所以,尽管我们对当地政府的通报抱有相当的信任,但通报对举报信中关键细节的缺失,以及本身措辞的不专业性,给舆论留下口实。舆论攻瑕索垢,是对未竟之事的合理质疑,希望当地相关部门能够给出更合理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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