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人民法院:大力开展“春雷行动”,打好这一场“碧水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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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行动”

“春雷行动”是全省法院为依法保护“母亲河”“母亲湖”开展的为期8个月的专项集中审判执行行动。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主要是通过审理和执行涉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形式进行。“春雷行动”的开展就是要全省各级法院采取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等方式,集中审理宣判一批破坏环境刑事案件、涉环境污染民事案件、环境保护和治理行政案件。通过这些方式,来履行我们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环境司法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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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污染环境罪

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张某、陈某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设提金加工厂,利用水银洗砂金。在洗砂金的过程中,废水不经任何处理,被直接排放到沅江市塞南湖村外洞庭湖水域。经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厂水质进行监测,认定其排放废水中的重金属总汞超过国家允许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陈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16年1月,沅江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国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发出通告: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实行春季禁渔期,禁渔范围内禁止任何捕捞作业。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毕某、肖某驾驶一艘小木渔船,在沅江市南洞庭芦苇场灯塔洲水域施放地龙王网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经鉴定,地龙王网属禁止使用渔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毕某、肖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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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类似案件,公民如何提起诉讼?

☑ 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公共环境权益损害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公共环境权益损害的行为,公民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检察公益诉讼。如果是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生态造成公共环境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公民可以请求损害发生地的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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