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遺失,不能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無法向單位追責只因這一點

許某於1977年12月進入浙江某化肥廠,工種為合成車間操作工。1987年4月23日,原單位出具批覆一份,同意原告辭職。

檔案遺失,不能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無法向單位追責只因這一點

如今許某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無法辦理,他認為是檔案遺失造成的,所以對原單位提起訴訟,請求賠償。

許某的過往

當年許某懷揣夢想,走出了國營單位的大門。讓我們先來感受一下80年代的氣息。

檔案遺失,不能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無法向單位追責只因這一點

1984年4月,許某書面提出辭職;單位發文[化(87)第24號《關於同意許某辭職的批覆》]決定同意。

文件載明:本廠原合成車間職工許某,於1977年12月進本廠工作;現本人提出申請報告,要求辭職離廠;根據國家經委、勞動人事部勞人計(83)42號文件精神,經厂部研究決定同意其本人辭職離廠的要求;今後不得回廠復工復職;並按文件規定家居城鎮的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工齡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半個月標準工資,最多不超過六個月的精神,經商定發給生活補助費五個月標準工資,共255元。

辭職前,原告曾在被告的機修車間工作、某塑料廠等處工作。

但只顧辭職,卻未及時拿走檔案,埋下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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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許某終於開始想起檔案,並尋找檔案,但無法查到,無奈之下,在2002年12月17日,請原單位出具《證明》一份,載明:茲有許某於1977年12月被我公司(某化肥廠)錄用,1987年4月根據本人要求辭職,因各種原因該同志檔案無法找到,現附上1985年某區套改新擬工資標準審批表。該審批表載明許某系操作工。

在打算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之際,許某再次尋找檔案。2017年8月,許某提出《申請》稱,其於1977年12月招工進入某化肥廠(全民制),1989年7~9月份申請辭職,現需原始檔案辦理社保相關事項,要求相關領導幫助查詢。區社保中心及區就業管理服務中心等部門均確認查無檔案。

2017年8月28日,許某填寫《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養老保障等問題的申報審批表》,同日,區人社局在該表“身份(年限)認定意見”欄籤具“根據相關資料,其1977年12月進單位,1987年4月離開單位,合計9年5月”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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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6日,許某向某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繳納47996.16元。此外,原告還以某紙業公司作為工作單位繳納了一定的社保費用。

為此,2017年10月30日,許某就檔案及養老保險等問題提出仲裁請求,被告知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受理範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

無奈,許某向法院提起上訴

要求:1、判令某化肥廠賠償各項損失204084.82元(其中:①補繳社保費損失47996.16元;②近5年個人繳納社保費損失35488.66元;③未能提前退休損失按2010元/月計算60個月為120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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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肥廠辯稱

根據原告提交的2002年12月17日的《證明》內容看,原告最晚於此時已知道自己的檔案因各種原因無法找到,至今也已有15年之久,原告均未主張過自己的權利,大大超過時效,已喪失了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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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辭職後不再是被告職工,企業僅對自己的職工負責,對原告不負有繼續保管檔案的義務。原告辭職後至今曾到過多個公司上班,其檔案下落應由原告自行負責。

根據浙江省勞動廳關於企業部分職工連續工齡與繳費年限計算問題的通知[浙勞險(1995)221號]規定:“三、企業職工在省政府浙政[1988]53號文件下達之日後,經企業批准辭職並持有《辭職證明書》的,其辭職前和再次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齡可合併計算,其實際繳費年限也可合併計算。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與其有關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以前的不予追補”。

上述通知中涉及的浙政[1988]53號文件為浙江省政府1988年11月11日頒發的《關於搞活企業固定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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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為界,發文後經企業批准辭職並持有《辭職證明書》的,其辭職前和再次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齡可合併計算,其實際繳費年限也可合併計算;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與其有關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以前的不予追補。

本案原告由於在浙政[1988]53號文件頒佈之前辭職,不享有連續工齡合併計算的待遇。

根據被告向區社會保險局退休科工作人員諮詢,明確回覆在浙政[1988]53號文件頒佈之前辭職的職工的工齡作廢,不能作為提前退休的依據。

另經查詢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保局的官方網站,在其信息公開的《李某某不服拱墅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案》中明確“申請人李某辭職事件在浙政[1988]53號文件下達之前,申請人辭職前的工齡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並無不當”。

因此,原告不具備提前退休的資格。

被告查閱了各地法院上網公佈的判例。

因陳某與瀋陽機動車車輛勞動服務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遼審一民申字第00***號《民事裁定書》中明確“關於陳某提出原審對其不能及時以特殊工種身份退休造成的經濟損失未予支付是錯誤的問題,因該項請求以特殊工種認定為前提,陳某是否屬於特殊工種系勞動保障部門審查範圍,不屬於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受案範圍,故原審未予支持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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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訴的理由是其屬於特殊工種,可以提前退休,但特殊工種需要有檔案證明,由於被告遺失了其檔案,導致不能認定其為特殊工種,故要求被告賠償。

被告認為原告的這個邏輯缺少了一個必要的前提,即原告本身具備提前退休的資格。

如前所述,原告在浙江省政府1988年11月11日頒發浙政[1988]53號文件之前就辭職,根據社保政策,原告之前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予追補。

這就意味著,無論檔案是否遺失,原告均不具有提前退休的資格,原告也就缺少了要求被告賠償的前提條件。

綜上,要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原告據以提出賠償請求的基礎為其檔案為被告遺失並因此導致其不能提前退休所造成的損失,此當屬勞動爭議受案範圍。

由於原告早在1984年4月提出辭職並經所在單位批覆同意,如與被告存在勞動爭議,此時應作為爭議的起算之日;退一步講,即使按原告提交的被告於2002年12月17日出具的《證明》內容看,原告在此刻也應明知其檔案被遺失,且檔案遺失系“各種原因”,而無法最終確定系被告的原因,此時至少應作為原告主張權利的仲裁時效起算之日。

檔案遺失,不能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無法向單位追責只因這一點

原告直到2017年10月30日才提出仲裁申請,顯然已超過仲裁時效。

此外,原告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條件,不屬民事訴訟審查範圍,且原告並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佐證。

駁回上訴。

案例點評

無處查找的檔案,抹殺了曾經的付出。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堵住了許某所有的退路。即便判決中提到許某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條件,不屬於民事訴訟審查範圍。但沒了檔案,沒有原單位的協助,怎麼可能打贏官司。

只是如果檔案存在,也確實是符合年限的特殊工種,即便是在88年前辭職,也應享受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待遇。

判決中並未提到其關於向某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繳納47996.16元,而被告以浙勞險(1995)221號應訴,但這一法規飽受詬病。

檔案遺失,不能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無法向單位追責只因這一點

《立法法》第九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95年的法規,追溯88年前的行為,可笑。

《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文件規定,視同繳費年限,指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

檔案遺失,不能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無法向單位追責只因這一點

本案中許某屬於正常的辭職,並得到了審批,儘管檔案遺失,但從其辭職的批覆可以確認其在國營單位的工齡,理應視同繳費年限,費用由國家承擔,也非原單位承擔。

從案例本身來看,區社保中心採取了比較折中的方式處理這件事,即通過審查,認可其在國營單位的工作年限,自行補繳後算作繳費年限,雖然損失一點,晚年更有保障一些。

這筆費用其實和原單位無關,除非浙勞險(1995)221號廢除,否則想要這段繳費年限,只有許某自行承擔了。本案的判決也規避了這一敏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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