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培訓第一課之消防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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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人民群眾安居樂業,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涉及全社會的安全和利益,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消防工作是人們與火災作鬥爭的一項專門性工作,做好消防工作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人民安全的需要,是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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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火災的定義及危害

一、火災的定義

國家標準《消防基本術語·第一部分》GB5907—86中將火和火災定義為:火是以釋放熱量並伴有煙或火焰或兩者兼有為特徵的燃燒現象。火災是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也就是說,凡是失去控制並造成了人身和(或)財產損害的燃燒現象,亦可稱為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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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火災的危害

火,給人類帶來文明進步、光明和溫暖。但是失去控制的火,就會給人類造成災難。火災是各種自然與社會災害中發生概率最高的一種災害,給人類的生活、乃至生命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據聯合國“世界火災統計中心”提供的資料,目前全世界每年發生的火災次數高達600萬~700萬起,全世界每年死於火災的人數達6.5萬~7.5萬人。可以說從遠古到現代,從蠻荒到文明,無論過去、現在和將來,人類的生存與發展都離不開同火災作鬥爭。火對人類具有利與害的兩重性,人類自從掌握了用火的技術以來,火在為人類服務的同時,卻又屢屢危害成災。火災的危害十分嚴重,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毀壞財物,易造成巨大的財產損失

凡是火災都要毀壞財物。火災,能燒掉人類經過辛勤勞動創造的物質財富,使城鎮、鄉村、工廠、倉庫、建築物和大量的生產、生活資料化為灰燼;火災,可將成千上萬個溫馨的家園變成廢墟;火災,能吞噬掉茂密的森林和廣袤的草原,使寶貴的自然資源化為烏有;火災,能燒掉大量文物、古建築等諸多的稀世瑰寶,使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毀於一旦。另外,火災所造成的間接損失往往比直接損失更為嚴重,這包括受災單位自身的停工、停產、停業,以及相關單位生產、工作、運輸、通訊的停滯和災後的救濟、撫卹、醫療、重建等工作帶來的更大的投入與花費。至於森林火災,文物古建築火災造成的不可挽回的損失,更是難以用經濟價值計算。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財富日益增多,火災給人類造成的財產損失也越來越巨大。新中國成立初期,由於社會經濟發展緩慢,火災總量和損失較低,20世紀50年代我國平均每年發生火災6萬起,火災直接損失平均每年約0.6億元。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火災直接經濟損失也相應增加,20世紀60年代到80年代,年平均火災損失從1.4億元上升到3.2億元。改革開放後,經濟社會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社會財富和致災因素大量增加,火災損失也急劇上升:20世紀90年代火災直接損失平均每年為10.6億元;21世紀前5年問的年均火災損失達l5.5億元,為20世紀80年代年均火災損失的4.8倍,達到歷史高峰。近年來,通過國務院、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關部門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我國火災大幅度上升的趨勢得到遏制。火災與社會經濟發展“同步”這種現象,給人們敲響了警鐘。它提醒人們,在集中精力搞經濟建設的同時,千萬不可忽視消防工作。

(二)殘害人類生命

火災不僅使人陷於困境,它還塗炭生靈,直接或問接地殘害人類生命,造成難以消除的身心痛苦。如:l994年11月27 13遼寧省阜新市藝苑歌舞廳發生火災,死亡233人;同年l2月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友誼館發生火災,死亡325人;2000年l2月25日河南省洛陽市東都商廈發生火災事故,造成309人死亡,7人受傷;2008年9月20日深圳市龍崗區舞王俱樂部發生火災事故,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傷。據統計,l979年至2004年間,我國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火災35起,共造成2638人死亡。其中:20世紀90年代以後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火災佔26起,死亡2078人;2000年至2004年,年平均發生火災23.4萬起,死亡2559人,受傷3531人。僅2008年1月至ll月份,全國共發生火災ll.9萬起,死亡1198人,受傷624人。這些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發生,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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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壞生態平衡

火災的危害不僅表現在毀壞財物、殘害人類生命,而且還會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如:1987年5月6日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區火災,燒燬大片森林,延燒4個儲木廠和85萬立方米木材以及鐵路、郵電、工商等12個系統的大量物資、設備等,燒死l93人,傷171人。這起火災使我國寶貴的林業資源遭受嚴重的損失,對生態環境造成了難以估量的巨大影響;1998年7月發生在印度尼西亞的森林大火持續了4個多月,受害森林面積高達l50萬公頃,經濟損失高達200億美元。這場大火還引發了饑荒和疾病的流行,使人們的健康受到威脅,環境遭到汙染。此外,大火所產生的濃煙使能見度大大降低,由此造成了飛機墜毀和輪船相撞事故。另外,這場大火使大量的動植物滅絕,環境惡化,氣候異常,乾旱少雨,風暴增多,水土流失,最主要的是導致生態平衡被破壞,嚴重威脅人類的生存和發展。

(四)引起不良的社會和政治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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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不僅給國家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帶來了巨大損失,還會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以及公民的生活秩序。當火災規模比較大,或發生在首都、省會城市、人員密集場所、經濟發達、有名勝古蹟等地方時,將會產生不良的社會和政治影響。有的會引起人們的不安和騷動,有的會損害國家的聲譽,有的還會引起不法分子趁火打劫、造謠生事,造成更大的損失。

三、火災的特徵

無數的火災實例表明,火災具有以下特徵:

(一)發生頻率高

據統計,在各種災害中火災是發生頻率最高,最經常、最普遍地威脅公眾安全和社會發展的主要災害。由於可燃物質品種多,數量巨大,引火源極其複雜,誘發火災的因素多,稍有不慎,就可導致火災發生。

(二)突發性強

火災的發生往往是突然的,難以預料的,且火災發展過程瞬息萬變,來勢兇猛,影響區域廣;爆炸危害具有瞬時陛,短時間內可造成大量人員傷亡。

(三)破壞性大

火災不僅殘害人類生命,給國家財產和公民財產帶來了巨大損失,而且嚴重時會導致基礎設施破壞(包括供電、供水、供氣、供熱、交通和通訊等城市生命線系統工程)、生產系統紊亂、社會經濟正常秩序打亂、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由此可以看出,火災的破壞性相當大。

(四)災害複雜

火災發生地,由於建築、物質、火源的多樣性,人員複雜性,消防條件和氣候條件不同,使得災害的發生發展過程極為複雜。如高層建築,由於煙囪效應使火災蔓延速度非常快。一般煙氣垂直上升速度為240m/min,水平擴散速度為48m/min;物質的多樣性包括各種可燃、易燃、易爆和不同毒性的物質,對於火災發展速度、建築耐火和疏散逃生與滅火效果影響很大;各種不同火源,如明火、電氣過熱、靜電、雷電、化學反應和爆炸等引發的火災,其發生發展規律有所區別;此外,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及逃生自救能力、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場所的消防設施和撲救條件、形成災害時的氣 候條件等對於火災的發生、發展和撲救過程都有不同程度的影響。

(五)易形成災害連鎖和災害鏈

對於一個城鄉或工業企業,其社會生產或生活的整體功能很強,一種災害現象的發生,常會引發其他次生災害,造成其他系統功能的失效,如火災引發爆炸、爆炸又引發火災,形成災害鏈。如1993年8月5日深圳清水河倉庫火災中起火18處、發生大爆炸2次、小爆炸7次,形成明顯的災害鏈。又如2000年發生在美國紐約的“9.11”事件,世貿大廈雙子座受飛機撞擊發生火災焚燒坍塌,不僅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還造成周圍建築嚴重受損、交通阻塞,並使供電、供氣、供水、通訊等多種系統的局部發生災害,形成明顯的火災連鎖反應。

(六)災後事故處理艱鉅

火災發生後,對於火災事故的調查、法律責任認定、傷亡人員處理、財產損失保險賠償、生活與生產恢復、社會秩序恢復等許多方面,處理起來都有很大難度。

四、火災的分類

火災可按可燃物的類型和燃燒特性、火災損失嚴重程度進行分類。

(一)按火災中可燃物的類型和燃燒特性分類

國家標準《火災分類》GB/T4968—2008中根據可燃物的類型和燃燒特性,將火災定義為A類、B類、C類、D類、E類、F類六種不同的類別。

1.A類火災

A類火災是指固體物質火災。這種物質通常具有有機物性質,一般在燃燒時能產生灼熱的餘燼。如木材、棉、毛、麻、紙張等。

2.B類火災

B類火災是指液體或可熔化的固體物質火災。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瀝青、石蠟火災等。

3.C類火災

C類火災是指氣體火災。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乙烷、丙烷、氫氣火災等。

4.D類火災

D類火災是指金屬火災。如鉀、鈉、鎂、鈦、鋯、鋰、鋁鎂合金火災等。

5.E類火災

E類火災是指帶電火災。物體帶電燃燒的火災。

6.F類火災

F類火災是指烹飪器具內的烹飪物(如動植物油脂)火災。

(二)按火災損失嚴重程度分類

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按火災損失嚴重程度把火災劃分為特別重大火災、重大火災、較大火災和一般火災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火災

特別重大火災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l00人以上重傷,或者一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2.重大火災

重大火災是指造成l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3.較大火災

較大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l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l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4.一般火災

一般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l0人以下重傷,或者l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第二節 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

一、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

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

(一)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

“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的危害”包括了兩層含義:一是做好預防火災的各項工作,防止發生火災;二是要積極減少火災危害。火災絕對不發生是不可能的,但火災危害是可以通過人類積極的行為而減少的。對於火災,在我國古代,人們就總結出“防為上,救次之,戒為下”的經驗。因此,為了滿足社會發展和人類生存對消防安全的期待,一旦發生火災,就應當及時、有效地進行撲救,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危害。

(二)加強應急救援工作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改革開放不斷深化,致災因素大量增加,非傳統安全威脅日益凸顯,危險化學品洩漏、道路交通事故、建築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眾遇險事件、地震等自然災害、核與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各類災害事故時有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嚴重危害。因此,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總則第一條就寫明“加強應急救援工作”,這是對我國消防工作職能的新拓展。

(三)保護人身、財產安全

人身安全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財產安全是指國家、集體以及公民的財產安全。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是受火災直接危害的兩個方面,而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第一寶貴。因此,消防工作中必須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踐行“以人為本”的思想,在火災預防上要把保護公民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在火災撲救中要堅持救人第一的指導思想,切實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維護公共安全

所謂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其基本要求是社會公眾享有安全和諧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以及良好的社會秩序,公眾的生命財產、身心健康、民主權利和自我發展有安全的保障,並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種災難的傷害。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作好消防工作,維護公共安全,是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的重要內容。做好消防工作,維護公共安全,是全社會每個單位和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社會各單位和公民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切實維護公共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正確處理好消除火災隱患和加快經濟發展的關係,依法推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約束,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二、消防工作的特點

長期消防工作實踐表明,消防工作具有以下特點:

(一)社會性

消防工作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它涉及社會的各個領域、各行各業、千家萬戶。凡是有人員工作、生活的地方都有可能發生火災。因此,要真正在全社會做到預防火災發生,減少火災危害,必須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依靠社會各界力量和全體公民共同參與消防,實行全民消防。

(二)行政性

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這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國務院作為中央人民政府,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對於更快地發展我國的消防事業,使消防工作更好地保障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無疑具有主要的作用。但由於消防工作又是一項地方性很強的政府行政工作,國務院雖然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但許多具體工作,如城鄉消防規劃、城鄉公共消防基礎設施、消防裝備的建設,各種形式消防隊伍的建立與發展,消防經費的保障以及特大火災的組織撲救等,都必須依靠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來負責。為此,《消防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三)經常性

無論是春夏秋冬,還是白天黑夜,每時每刻都有可能發生火災。由於人們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生活中都需要用火,若平時稍有疏漏,就有可能釀成火災,因此,這就決定了消防工作具有經常化屬性。

(四)技術性

火災的預防和撲救需要運用大量的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問題,這就要求從事消防工作的人員要認真研究火災的規律和特點,並掌握一定的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堅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提升防火、滅火和救援能力。

第三節 消防工作的方針、原則和基本制度

《消防法》明確指出: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由此規定了我國消防工作的方針、原則和實行的基本制度。

一、消防工作的方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這一方針科學、準確地闡明瞭“防”和“消”的辯證關係,反映了人們同火災作鬥爭的客觀規律,也體現了我國消防工作的特色。防火和滅火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防”是“消”的先決條件,“消”必須與“防”緊密結合,“防”與“消”是實現消防安全的兩種必要手段,兩者互相聯繫,互相滲透,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在消防工作中,必須堅持“防”“消”並舉、“防”“消”並重的思想,把同火災作鬥爭的兩個基本手段火災預防和撲救火災有機地結合起來,最大限度地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社會和諧。

(一)預防為主

“預防為主”,就是要求消防工作立足於防患於未然,要把火災預防擺在首位,積極貫徹落實各項防火措施,通過各種法律的、行政的和技術的手段,依靠全社會力量,大力做好火災預防工作,力求防止火災的發生。無數事實證明,只有人們具有較強的消防安全意識,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大多數火災是可以預防的。

(二)防消結合

“防消結合”,就是要求把同火災作鬥爭的兩個基本手段——防火和滅火有機地結合起來,做到相輔相成、互相促進。通過預防雖然可以防止大多數火災的發生,但火災是經濟發展的伴生物,從宏觀來看,絕對杜絕火災發生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因此,在千方百計做好預防火災的同時,應切實做好撲救火災的各項準備工作,加強公安消防隊、企業事業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隊建設,搞好技術裝備的配備,強化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滅火能力。一旦發生火災,做到能夠及時發現、有效撲救,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消防工作的原則

《消防法》確立的消防工作的原則是: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這一原則是消防工作實踐經驗的總結和客觀規律的反映,也是對四個層面責任主體消防安全責任的概括體現。“政府”、“部門”、“單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體,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廢,政府負領導責任,部門負監管責任,單位負主體責任,公民有參與的權利和義務,共同構築消防安全工作的格局。

(一)政府統一領導

消防安全是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是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這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現代服務型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關於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的領導責任,《消防法》第三條做了原則規定“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另外,在火災預防、滅火救援、消防組織、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各章中都有具體規定。

(二)部門依法監管

部門依法監管是指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不僅僅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監管職責,各級公安、安全監管、建設、工商、質監、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都有監管職責。公安消防機構是專門的消防工作監督管理部門,政府其他部門是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據《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依法履行相應的消防安全監管職責,對消防工作齊抓共管,這是消防工作的社會化屬性決定的。

(三)單位全面負責

單位是社會的基本單元,也是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體,國家的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主要依靠單位貫徹落實,單位對消防安全和致災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會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一個城市、一個地區的消防安全形勢。“單位全面負責”包含以下方面:單位要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保障建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消防演練;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和組織撲救。

(四)公民積極參與

公民積極參與包含兩個方面,首先公民是參與者,同時也是監督者。公民組成了單位和家庭,不論是單位還是家庭,公民有義務做好自己身邊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時公民還有一個職責,就是要監督自己周邊所發現的違法行為,對這些違法行為要給予制止,要給予檢舉揭發,以共同維護好消防安全工作。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礎,沒有廣大人民群眾的參與,消防工作就不會發展進步,全社會抗禦火災的能力就不會提高。《消防法》關於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責任和義務的規定主要有:任何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任何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火災撲滅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三、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消防法》明確規定:消防工作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這是我國做好消防工作的經驗總結,也是從無數火災中得出的教訓。消防安全責任制對於一個城市、一個地區來說,首先是政府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負責;對於一個單位來說,首先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並在單位內部實行和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每位分管領導應當對自己分管工作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各部門、各班組負責人以及每個崗位的人員應當對自己管轄工作範圍內的消防安全負責,切實做到“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保證消防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保證消防安全措施落實到實處。實踐證明,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進一步強化消防工作各主體的消防安全責任,建立覆蓋全社會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機制,有利於增強全社會的消防安全意識,有利於調動各部門、各單位和廣大群眾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積極性。只有“政府”、“部門”、“單位”、“公民”四方責任主體在消防安全方面各盡其責,才能使每個單位、每個家庭乃至每個人的消防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才能進一步提高全社會整體抗禦火災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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