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节当天,如果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

“隔壁老王”,已经是个坏名词儿了。在法律框架内,如果父亲发现自己抚养的孩子不是亲生的,而是“隔壁老王”的,应该如何维权自身权益?

今天是父亲节,百恩律师和大家聊聊这个。

父亲节当天,如果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

现实生活中就出现过类似的案例。2011年3月2日,徐某与刘某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2013年11月15日,刘某起诉离婚,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并判孩子随父生活,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后徐某听到一些传言,同时越来越觉得女儿长得不像自己,遂委托某公司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是,排除其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徐某持亲子鉴定起诉了女儿,请求确认二人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之后他又对前妻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要求确认自己不负抚养义务,孩子随母亲生活,并请求判令前妻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但法院认定徐某重复诉讼,驳回起诉。之后,法院又启动再审,对原离婚判决中涉子女抚养部分予以改判。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人依据此条规定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继而免除自己的抚养义务或者请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失。

如果确认了上述事实,受害一方应对原离婚判决涉子女部分申请再审。这是因为——

01

父亲节当天,如果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

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在法律逻辑上行不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其中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抚养是父母子女之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亲,变更抚养权之诉的前提是血缘关系真实存在。变更,是因为离婚后出现与原离婚生效裁判无关的新情况,立法原意是切实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而非案例中涉及到的对抚养关系重新进行是否应该抚养的法律评价,故徐某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不符合法律逻辑。

02

父亲节当天,如果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

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属于重复起诉,适用一事不再理。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上述案件中,离婚判决主文只要子女抚养问题作出既决,该判决对子女亦具既判力。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相同,虽然表面上前一诉讼是要求解除婚姻,后一诉讼是要求否认血亲,但其实相互包含,而“孩子非亲生”并非离婚判决后发生,而是判决后的新发现,所以不符合民诉法解释第248条规定,徐某属于重复起诉。

03

针对上述案件中的问题,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合法的有效途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子女抚养部分并未禁止再审。

此外,禁止婚姻关系案件申请再审的立法原意是避免婚姻人身关系的矛盾和混乱,因为离婚判决以后当事人可以自由结婚,而子女的抚养问题与此价值目标并无冲突,故没有禁止的必要。


题外话

如世界杯结束后离婚案高发一文里所讲,每届世界杯都会引发夫妻大战,甚至导致离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