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非法集資類案件頻發
眾多投資人的錢財付之東流
擾亂正常經濟秩序
非法集資行為的四種特徵要件
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徵要件,具體為: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
閩清縣檢察院絕不手軟
來看看我們是怎麼做的
一是對涉眾面廣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高發態勢作出準確預判,實行“一案一評估、一案一說理”工作機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二是加強與與公安、法院召開聯席會議,確立提前介入涉眾型金融案件常態機制,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建立綠色通道,提高辦案效率。
三是針對涉眾型經濟犯罪的作案手法不斷變化等特點,依靠提高“三率”平安宣傳入戶活動、“法治進校園”和法治宣傳活動等開展相關專題入企業、入校園、入村居活動,提高廣大群眾識別金融風險能力。
優秀成績單
2016年來,共批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信用卡詐騙等金融犯罪案件12件16人,涉案金額達10.3億餘元。
接下來
梅檢小姐姐要帶大家
去看一則真實案例
“高額月息”的騙局
2011年年初開始至2015年2月期間,林某與溫某以做生意需週轉資金為由,承諾以2-5%的高額月息向42位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達6301.6萬元。
經查,林某與溫某籌集的絕大部分資金並未用於生產經營而是用於放貸給其他人用於賺取更高的利息(月息3.6%)及拆東牆補西牆式償還前期息金。林某向42名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造成被吸收存款公眾巨大損失,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
審酒節未判 結果
2015年12月21日,經閩清縣人民檢察院向縣法院依法提起公訴。2017年8月15日,林某經二審判決,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檢察官說法
林某的行為違反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上述案例假借高息為由集資
便是非法集資的常見形式
為防止大家被輕意套路了
梅檢小姐姐特地梳理了
十種非法集資的常見表現形式
請大家認真閱讀
非法集資十大表現形式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進行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騙子套路那麼多
那我們該如何防範呢?
防範非法集資普法小貼士
看主體
有權批准從事金融投資業務的,一般是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和它們的直屬機構。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都是非法集資活動。
特別強調的是,工商營業執照不是行業許可,只是登記。工商營業執照就是企業的身份證,有身份證並不能保證本人遵紀守法,擁有工商營業執照,只能反映企業的註冊時間、註冊地等基本信息,並不能說明它就一定是一家遵紀守法的企業,更不能說明它被批准可以集資。
看資質
可以根據理財產品性質,給相關監管部門打電話,請專業人士指導分辨:P2P網絡借貸、銀行機構理財、信託產品信息,致電銀監局;支付、外匯等相關產品,致電人民銀行;保險及相關產品,致電保監局;現貨交易、典當等內容,致電商務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信息,則致電金融辦。
看來源
看回報
如果聲稱保本保息、100%保本,您大可直接不予理睬。因為國家有規定,所有理財產品不得承諾保本保息;許諾的投資回報率遠遠高於銀行利率,也請遠離。
看輿情
最後,梅檢小姐姐鄭重提醒各位
天上不會掉餡餅
高收益必然伴隨高風險
請選擇正規渠道投資理財
守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供稿 | 公訴科 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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