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灰、菸絲泡「茶」,逼未成年學生喝,洛陽西工區教體局已介入

菸灰、菸絲泡“茶”,逼未成年學生喝,洛陽西工區教體局已介入

【講述】老師逼學生喝“煙茶”,致尼古丁中毒

據郭先生介紹,小寶今年13歲,在洛陽市九都路一所中學讀書。因郭先生平時忙碌,小寶就在學校附近的新起點培訓學校上午託班,“孩子一星期回家一次,平時都在午託班生活。”

“醫生告訴我,孩子是尼古丁中毒。”郭先生拿出了一份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

郭先生說,6月23日中午,小寶和另外兩名學生在午託班樓上有抽菸行為,被其他同學報告生活老師。隨後,三名學生被帶到一間屋內。

生活老師讓三名學生面對牆壁站立,老師讓學生到外面買回兩包煙,並將煙分成三份,分別為11根、13根和16根,並編為1、2、3號,讓面對牆壁的三名學生自己選擇號碼,“抽到號碼的學生將選到的煙一次性抽完。”

“選到11根的男孩把煙抽完了,選到13根的沒抽完,生活老師找來水杯將沒抽完的煙(伴著菸灰),用涼水泡在水杯裡,讓孩子自己喝。”郭先生說,選到13根的男生喝了兩口,而自己的兒子小寶,則選到了16根,因為也沒抽完,小寶先抿了兩口,又喝了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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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兩名男生嘴唇、臉色發紫,被送醫救治

郭先生說,下午上課前,小寶和另外兩名學生回到中學校準備上課,其中,小寶和同一班也飲用“煙茶”的男生因為臉色、嘴唇發紫,被政教處的老師及時發現。

郭先生的說法得到了小寶的班主任的證實。據小寶就讀中學的班主任杜女士介紹,事情發生在午託班,其中兩名發生尼古丁中毒的男生是他們班的學生,“一名學生情況並不嚴重,住院觀察一兩天後就出院了,而小寶的情況比較嚴重,住院時間比較長,我們班就他倆,其他班的情況我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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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喝“煙茶”是好意,讓其聞見煙味就噁心

事發後,經郭先生多次反映,最終在西工區教體局相關負責人牽頭下與培訓學校達成協議,新起點培訓學校賠償郭先生家1.5萬元以及小寶的醫藥費約800元。

據李主任介紹,對學生進行處罰的男生活老師姓王,今年23歲,到該機構工作約半個月時間。事發當天,有兩名學生抽菸被生活老師發現,老師對學生進行了處罰,“老師不想讓他們抽了,之後老師聽說有一個方法特別好,如果讓他(學生)把這個菸頭泡在水裡,讓他(學生)喝這個水,他以後聞見煙味他就噁心,就不再抽了。就是出於好意,讓他們把這個水就喝了兩口。”

李主任:就兩名,其中一名學生家長都沒當回事。

李主任:“那上面(診斷證明)沒有蓋章,得打個問號。”

李主任:這個我不太清楚。

“這個老師也比較年輕,做事情欠考慮。”李主任表示,該老師處罰學生前,並未告知培訓機構。該老師仍在該培訓機構工作,“我們對他進行了思想教育,確保不再出現類似事情。”

另據李主任證實,目前,培訓學校已與小寶家屬達成和解,賠償其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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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教體侷限其7日內整改到位,否則將停辦

針對此事,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律師杜鵬認為,小寶等三名學生抽菸的行為固然不對,但作為培訓學校的老師採用逼迫孩子喝“煙茶”的方式處罰,是對孩子的變相體罰,已經涉嫌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杜鵬說,作為小寶的監護人的父母在小寶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依法向有關部門反映,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作為培訓學校更應當加強學校教職員工的培訓,特別是涉及未成年的法律培訓,切實維護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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