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淘汰黄标车资金补贴办法

曲靖市淘汰黄标车资金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曲靖市黄标车淘汰工作,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曲靖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曲政发〔2014〕7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机动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机动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淘汰补贴是指黄标车所有人将黄标车交售给曲靖市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处理后,符合条件的车主按标准领取财政补贴资金。

下列黄标车淘汰不纳入补贴范围:

(一)转出曲靖市行政区域的黄标车;

(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

(四)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车辆。

第四条 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的车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成申报流程的,发放黄标车淘汰补贴。未在本办法施行期限内完成申报流程的,不再发放补贴。

第五条 补贴根据机动车车型给予差别化补贴,其中:总质量大于等于10000kg的重型车辆补贴10000元/辆,总质量大于等于3500kg小于10000kg的中型车辆补贴6000元/辆,总质量小于3500kg的轻型车辆补贴3000元/辆。

(一)宣威市黄标车淘汰补贴资金由宣威市财政全额承担。

(二)其他县(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黄标车补贴资金按照车辆注册登记地由各县(区)级财政、经开区财政承担70%,市级财政承担30%。

(三)各县(区)、经开区先按补贴实际资金全额兑付车主,每半年据实向市财政局申请由市级承担的补贴资金,经市级财政审核后据实下达。

第七条

 黄标车淘汰补贴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开区经济发展局是黄标车淘汰资金补贴工作的具体办理部门,本办法施行后15日内在本部门设立受理窗口,负责黄标车淘汰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兑付等有关工作。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拟制《曲靖市黄标车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具体实施黄标车淘汰补贴工作。

(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机动车环检机构按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环保检测,及时向社会公开黄标车信息,出具《黄标车证明》。

(四)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保障、拨付和监管工作。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办理流程,提供有关资料下载业务,方便群众办事。

第八条 黄标车淘汰补贴办理流程:

(一)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可自行办理,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

(二)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黄标车淘汰补贴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曲靖市黄标车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2.《黄标车证明》;

3.《机动车注销证明》;

4.《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5.黄标车所有人是法人单位的,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单位基本账户;

6.黄标车所有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与车主一致的个人银行账户、身份证;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车主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受理部门应予以受理。

(四)审核。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五)公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

(六)兑付。公示后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兑付补贴资金。

第九条 对买卖、伪造《黄标车证明》、《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等证明文件,以及拼装车、回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工商、工信、环保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曲靖市人民政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