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疆内(外)转移可接续

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疆内(外)转移可接续

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疆内(外)转移可接续

四川籍就业人员王虎军在阿克苏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参加了阿克苏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015年前,他在老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在要回家了,缴纳的养老保险怎么办?

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疆内(外)转移可接续

6月28日,从地区人社局了解到,目前,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与机关养老保险衔接,疆内(外)都可办理转移接续。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暂停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断就业,停止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如再次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应待遇办理退休,同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疆内(外)转移可接续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本人既不愿顺延缴费,也不愿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疆内(外)转移可接续

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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