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与15岁少女发生关系,真是“男女朋友”?

公职人员长期与15岁少女发生关系,官方却说双方是“男女朋友”,只给予涉案人员记过处分,实在令人费解。

首先,受害者年龄存疑。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虽然媒体报道说受害少女年龄为15岁,但没有明确指出是15周岁,也就是说,该少女仍有可能未满14周岁。而且就算现在已年满14周岁,她与涉案人员第一次发生关系时是否已满14周岁?如果未满的话,毫无疑问属于强奸。因此,警方必须彻查。

其次,双方关系存疑。据网络爆料,这位少女被雷某长期胁迫在宾馆过夜。据受害少女母亲高女士称:雷某以公职人员身份长期诱骗、恐吓她15岁的女儿陪其过夜,已对她女儿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障碍。受害者家里只有奶奶和母亲,属于弱势家庭。雷某利用这一点,变本加厉,连续多日开车去陈村王家找她过夜,据说雷某进村就长按喇叭,家属因惧怕其长期恐吓威胁等手段,只能任凭雷某继续伤害自己的女儿,雷某已结婚,还要长期霸占着王某并逼其不得变心,有一次还用刀威逼王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雷某扬言:“你若找男朋友,找一个残废一个,并威胁杀了全家!”

如果上述情况属实,则雷某属强奸无疑,根本扯不上“男女关系”,简直是禽兽行为。但是,受害少女母亲到派出所报案,警方了解案情后,回复称:“此案够不上立案标准,不予受理”!官方通报对上述情况根本不提及,不回应,便称“经过多方核实,雷某与王某属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之间发生关系属实,但不存在所谓的强奸犯罪嫌疑”……这样的结论,实在难以服众。

总之,全面依法治国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眼下这个案件不能成了例外。

文/李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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