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来袭」企业家用自杀保护家人?

2011年6月,搜狐新闻曾有一则报道《30年1200多企业家自杀》,数字着实把我吓了一跳,再仔细看一下这些企业家自杀的原因,因债务庞大无法偿还而自杀的占到了很大比例:

2005年1月1日,时年52岁的山西鑫龙集团董事长赵恩龙跳楼身亡,原因是债务无法偿还;

2011年4月13日,内蒙古包头市惠龙商贸公司老板金利斌自焚身亡,原因是非法集资,债务无法偿还;

一个月后,2011年5月20日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董事长卢立强在台州临海灵湖公园溺水身亡,原因是债务无法偿还;

昨天还是当地著名企业家,今天就传出因为欠巨额债务而跑路或者自杀,这种案例在近年来尤其呈上升之势。

还记得我刚进入财富管理行业时,和一些小微企业的老板沟通,建议他们做一些资产保全。老板们经常会说:“我开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当时我竟无言以对。确实,为鼓励企业的发展,《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是有保护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最大的风险就是赔掉所有的注册资本,股东的个人资产当然就应该是安全的。在成熟的经济环境中,有限责任对股东的保护确实还是比较充分的。

然而,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各种制度还不成熟,导致现实和理想还有差距。多年前就曾听过一句话“中国民营企业家是弱势群体”,随着在私人财富管理领域耕耘年头的增长,我对这句话的理解也越来越深。至少从有限责任保护和债务风险上,民营企业家就是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企业家的很多不规范经营行为,会导致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不规范行为一: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账款;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1],股东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为什么有很多的企业家要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账款呢?主要还是税的问题。我曾经遇到过一位朋友,他的公司还是蛮赚钱的,个人也非常有实力,但看他的公司账目,每年基本就是稍有盈余,税交的不多,大量的公司账款,都直接进入了他自己的个人账户。我问他说“你这么做不怕有风险吗?”。他的回答很无奈,他说:“第一、你知道我要交多少税吗?其他税种都不说,增值税17%,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0%,你算算是多少;第二,我如果把钱都收入公司账户,就比别的公司的成本高很多,我公司根本活不下去;第三,大家都这样做,这是公开的秘密,谁都知道。”

不规范行为二:通过报销费用的方式获取个人财产;

我们的民营企业家们往往都会把各种发票,不管是公司消费的还是个人消费的,不管是自己消费的还是家人消费的,统统开发票,然后想办法在公司报销,以获取个人财产。这种行为也非常普遍,甚至很多企业家认为这并不违法。然而,在法律上,这属于典型的滥用股东支配地位,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也属于《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股东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规范行为三:用公司的钱支付购买房子、车子等财产并登记在个人名下;

有的企业家认为企业是我的,企业的钱就是我的钱,个人买房、买车就直接用企业的资金进行支付,然后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然而在法律上,企业是法人,是拥有独立经济权利的个体,以企业资金支付个人大宗消费,这也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条,使公司有限责任的屏障形同虚设。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数额超过6万就达到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100万即达到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真功夫董事长蔡达标入狱,其中一条重罪就是“职务侵占罪”。

不规范行为四:以股东借款代替分红规避个人所得税;

一般是股东向企业以借款的形式领取资金。也还有通过往来款、领取备用金、预领材料款等多种形式向公司领取资金的。关于股东借款的合法性问题,仅明文规定禁止董事和企业高管向公司借款[2],其他方面法律规定比较模糊,存在争议。但这样的做法至少会造成三个层次的风险:

第一层次,假借款,真分红,税务风险大。因为公司分红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所以采取借款的方式以避免个人所得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获,就必须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还可能面临罚款。拒不缴纳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第二层次,如果企业一旦负债,因为股东需要用家庭资产先偿还企业债务,甚至于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层次,股东借款很容易触犯抽逃出资罪[3]。因为很多企业家把企业看成自己家,因此股东借款时,不约定利息,无担保约定,甚至没有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讨论,不约定还款期限,或者到期迟迟不归还。这种种行为,都很容易造成触犯抽逃出资罪[4]。

除了上述四种不规范行为带来的风险外,企业家个人往往会面临比较重大的担保责任。

情况一、企业向银行贷款时,不仅仅要提供抵押或者质押,同时银行还会要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且是企业家夫妻都需要在担保合同上进行签字。这就会造成,当企业无法归还贷款时,企业家需要用个人资产偿还银行债务,从而突破有限责任的保护;

情况二、民营企业家往往会互相担保,使得一个地区的企业家群体之间存在很多互保关系,一家企业出现问题,多家企业被牵连,甚至出现多米罗骨牌效应。2013年7月16日,杭州600家知名民营企业联名上书省政府紧急求助[5],就是因为企业互保。而引发本次危机仅仅是中江控股和天煜建设两家企业出现了问题,从而引发了多米罗骨牌效应。而这次事件仅仅是2012年全国众多互保事件中的一个代表而已。

情况三、民营企业家会通过民间借贷为企业输血,民间借贷很多是以企业家个人名义进行借贷,然后将资金注入企业使用。即使是以企业名义借款,企业家也往往承担担保责任。这也使得企业的有限责任形同虚设。

正是这些现实情况,造成了企业家在企业经营中,很难得到《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的保护,一旦公司经营失败,企业家多年积攒的个人财产也将受到严重的威胁。然而,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建伟一项研究表明,中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只有2 . 9年,美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则长达40年。必须将家庭的命运和平均寿命仅2 . 9年的企业捆绑在一起,可见“民营企业家是弱势群体”这句话并非空穴来风。

当然,很多企业停止经营时,并未欠下太多债务,因此并非企业破产就会家破人亡。然而有一部分企业家,如文章开头所述的,因为企业经营欠下巨额债务而选择自杀,自杀的原因是多样的,有的是因为看不到希望万念俱灰;有的是因为压力太大不堪重负。但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保护家人。

企业家破产时,对家人的愧疚往往是最多的。因为自己的经营失败,可能使老父母无依无靠,可能使妻子为自己的失败一生背负巨额债务,可能使得孩子的教育,成长受到巨大影响,一家人从此不得安宁。中国的传统,只要自己一死,大部分债主就会放松对家人的追债,使得家人还能有一个最基本的、安宁的生活。这种自杀是悲情的,同时也是无奈的。

有很多财富管理人士提出,要在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之间构筑一道防火墙,我认为这在我国当前的环境中是很难实现的,原因前文都已经做了详述。唯一的办法就是在企业财产,家庭财产之外再构筑一个保险库。以保证当企业和家庭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保险库中的财产还能够保证一家人的基本生活,能让父母颐养天年,能让妻子有所依靠,能让孩子顺利的完成教育,健康的成长。若能如此,则很多企业家就不用选择“自杀”了。

要建立这个“保险库”,家族信托无疑是非常合适的工具,然而,因为信托的门槛高,目前在国内发展还不成熟,还不能被很多企业家所接受,普遍的实用还有待时日。而另外一个大家最熟悉的工具——人寿保险就成为了上佳的选择。

人寿保险天生就是为应对风险而生的,是家庭生活的稳定器,他最大的功用不是改变我们的生活,而是保证我们的生活不被改变。对普通老百姓是如此,对企业家、高净值人士也是如此。在债务隔离方面,人寿保险虽然不像很多人宣扬的那样,买了保险就能避债。但因为他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合同,可以通过合同架构的合理安排,实现财产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合法转移,笔者一共总结了人寿保险合同的九大特性,运用好了人寿保险合同的九大特性,我们就可以设计出合理的保全架构,从而达到债务隔离,建立“保险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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