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徵收維權爲何律師愛莫能助?救濟期限極其重要!

■本文出自“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你的徵收維權為何律師愛莫能助?救濟期限極其重要!

導讀:實踐中,經常會有到所諮詢的被徵收人在獲知自己的案件“已經難以維權”的情況後深感悲憤痛心,掩面痛哭的亦不在少數。此情此景,在明律師即使“身經百戰”,也十分能夠理解和體諒被徵收人的心情。問題在於,你的徵收維權案件為什麼專業律師表態不能接、沒法做?被徵收人認為自己受到了天大的冤屈,又為何演變成了“有冤無處申”的結局呢?這中間又有哪些教訓值得廣大被徵收人吸取呢?

作者丨王小明


▣ 什麼樣的案子適合維權?

“沒簽沒拆”這4個字可以說是徵地拆遷維權案件的重要分析點,即對於尚未與徵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房屋尚未被拆除、土地尚未被佔用的情形,聘請專業徵收維權律師進行維權是最有利的。一方面,被徵收人手握房屋、土地這一重要的協商談判籌碼,佔據著相當的話語權;另一方面,被徵收人以暫不簽訂補償協議的行動明確表示了對現有補償安置的不滿,使依法維權具備了起碼的主觀條件。當這兩方面條件同時具備時,被徵收人的依法維權有望面臨一個比較好的局面。

而如果您的情況是“已籤未拆”或“未籤已拆”,那麼根據具體情況,專業徵收維權律師就有可能選擇不接辦您的案件。被徵收人對此要充分理解並有心理準備。而如果您的情況到了“已籤已拆”,那麼依法維權的可能性就會變得微乎其微。儘管這樣講看上去有些“不盡人情”,但畢竟律師這一行首先要忠實於事實和法律。

▣ 為什麼有些案件難以維權?

某位被徵收人位於縣城的房屋於2002年即被地方政府通過申請拆遷行政裁決的形式予以行政強拆。被徵收人對政府給予的60多平方米房屋安置補償深感不滿,且對涉案土地的權屬存在嚴重異議,認為自己的合法土地權益遭到侵害。多年間,被徵收人委託了至少兩位當地的律師代理案件,進行了大量信訪,並在律師的指導下提起了多個針對土地權屬爭議的訴訟。一些案件一路上訴至省高院,目前還在向最高人民法院進行申訴。那麼,這樣一個案情,被徵收人的依法維權為何存在較大困難呢?問題究竟出在哪裡呢?

根據2011年之前有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據此,若當時被徵收人就對拆遷行政裁決所給予其的補償安置不服,就應當於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進行救濟。然而據被徵收人介紹,當時其並沒有這麼做,而是主要選擇了信訪的方式。而當這一起訴期限經過後,被徵收人即喪失了對裁決的起訴權,裁決結果就是拆遷方所給予被拆遷人的最終補償結果,相當於訂立了補償協議。隨後,被拆遷人的房屋遭行政強拆(在2002年時程序上是合法的),即其所面臨的情形變成了上文所述的“已籤已拆”。

▣ 起訴期限為什麼不是20年?

對於“超過起訴期限”這一問題,有的被徵收人會認為,《行政訴訟法》第46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自己的房屋僅是在10多年前遭強拆,為什麼就不能依法提起訴訟了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65條回答了這一問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起訴期限。也就是說,這“20年”最長起訴期限僅適用於行政相對人不知道行政行為已經作出這一種情形。而對於房屋遭強拆、土地遭強佔這類狀況,被徵收人顯然是在案發當時就已經“知道”了行政行為的作出,無法符合“20年”最長起訴期限的適用條件,而只能適用當時的《拆遷條例》中特別規定的3個月起訴期限。

那麼對於類似的案件,被徵收人究竟該吸取哪些經驗教訓呢?在明律師想在此提示大家2點:

其一,在案發第一時間要及時委託專業徵收維權律師,選擇法律途徑快速開展起來,而不要將精力先放在信訪、舉報上面。

信訪、舉報固然是一種有法律依據的維權形式,但它完全可以在啟動法律程序之後同時進行,這裡面存在一個孰輕孰重、孰前孰後的問題。一旦錯過關乎被徵收人補償權益的重要文書的救濟期限,整個案件將會直接陷入到被動、困境之中。就2011年以前而言,這一文書就叫拆遷行政裁決;2011年以後大家都知道,叫徵收補償決定。

其二,要選擇委託專業素養高的律師,儘量不委託那種“什麼案子都接”的萬金油律師。

在一些案件中,正是由於被徵收人在一開始“所託非人”,聘請了一些並非專業從事徵地拆遷維權服務且專業素養一般的律師,導致其所提的程序“到不了點兒上”,白白耽誤了真正有效救濟途徑的選擇時機。

在明律師最後要提醒的是,對於這類強拆發生年代久遠(超過5年以上)的案件,被徵收人一定要先進行電話諮詢,在確定有專業律師在專門時間負責接待的前提下再動身到所諮詢。倉促到所諮詢,時間、精力和交通成本先付出了,一旦律師表示愛莫能助,被徵收人的心理恐怕也難以承受。固然“出口氣”“討公道”很有必要,但務實的解決問題或許是更加重要的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