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業反商業賄賂培訓:證券業商業賄賂治理

在我國的許多行業中,商業賄賂已經成為了行業常態和企業經營的潛規則,金融行業也不例外,由於尚不成熟的商業環境、未完善的法律法規和人情維繫的社會關係,導致經營者們陷入了惡性競爭的怪圈,證券業也未能倖免。今天金融行業反商業賄賂培訓將圍繞證券業的商業賄賂成因進行分析,總結證券業商業賄賂表現形式,為證券行業商業賄賂治理提出一定指導建議。

金融行業反商業賄賂培訓:證券業商業賄賂治理

由於我國市場經濟起步期晚,關於證券市場的立法規制也較晚,加之證券市場具有的複雜性與不可預測性,證券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頻發,證券交易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尤其是商業賄賂問題日漸突出。

究其原因,從主觀方面來看,是證券市場參與主體的逐利性以及證券市場的投機性決定的。從客觀方面來看,主要是由於相關法律法規並不完善。我國的證券市場立法起步較晚,儘管近年來,隨著證券市場的建立和完善,國家對相關證券法律的制定十分重視,而且已經有了《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會計準則》以及《刑法》等有關證券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相關的法律體系。但是,這些仍舊不能滿足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除此之外,我國的經濟體制以及歷史原因也是商業賄賂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於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經濟轉軌這種特殊的背景下產生的,因此不可避免的要受到這個時期會出現的個人社會化、社會失範等問題的影響。同時在我國的市場化改革尚未完成前,許多的資源掌握在國家工作人員的手中,這就成為許多商人的尋租的對象。國家工作人員,如證券監管機構各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手中的行政權力收受賄賂,在為其他證券經營者獲利的同時,也追求自己額外的收入。以上多種原因相結合造成了證券業商業賄賂頻頻發生。

金融行業反商業賄賂培訓對其表現形式也進行了總結。在證券業實行浮動佣金制後,營業部在日常業務操作中出現了變化,大客戶特別是機構客戶成為了營業部爭奪的主要目標。某些營業部員工為了拉攏客戶資金、賺取佣金提成或出於其他考慮私自接受客戶全權委託,為熟悉的客戶代理進行證券委託買賣,進行變相的商業賄賂。

某些營業部為了提高諮詢能力,拉攏其他營業部股民而和某些諮詢機構簽訂協議,由諮詢機構來代替營業部為客戶進行諮詢服務,不少不合規的小諮詢機構藉機利用股民對營業部的信任,隨意推薦個股,促進股民擴大交易量,由此來收取營業部的返傭,而這種行為很可能涉嫌商業賄賂。另外還有某些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同營業部合作,趁營業部急於維持存量客戶、擴大客戶資源的機會,看準普通投資者對證券公司營業部的信任和對股票信息的依賴,大肆向投資者進行推介、招攬會員收取高額會員費,並且有目的地進行完全脫離基本分析的薦股和股評、諮詢,變相從事委託理財、坐莊和炒作股票。

如營業部管理人員和諮詢機構私下合作,接收賄賂等問題。某些券商在拉攏機構客戶時還會採用大額度佣金返還手段,構成商業賄賂。某些證券經紀公司在受託客戶資產管理中,利用法人和自然人佣金率不一致,向客戶提供賬外好處費,或者將合同收益率放低,高出部分提供給法人單位的負責人,此情形下經紀公司多半以其親友名義另立賬戶給與商業賄賂。上述情形都為證券交易內部可能出現的商業賄賂形式,在外部如證券服務中介機構、證券投資諮詢公司等也可能出現商業賄賂。

不可否認的是證券業商業賄賂的產生是一種長期形成的現象,不可能在短期內完全清除,但證券業內部應當形成自律意識,證券行業各組成部分通力合作,逐步建立起長效治理機制,證券市場的發展必將更加健康,證券業的商業賄賂現象必將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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