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虎门,举报这类行为最高奖励20万元!你身边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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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获得20万元奖励

在虎门,举报这类行为最高奖励20万元!你身边有吗?

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和发动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的积极性,更好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举报奖励办法。

1举报对象

重点打击这11类黑恶势力: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虎门镇范围内发现的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线索,主要包括:

(一)黑村官: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蚀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和拆迁搬迁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闹访的黑恶势力。

(二)菜霸、行霸、市霸:

强占各类集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三)强揽工程: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串标、非法牟利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强行阻挠施工、控制运营线路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黑恶势力。

(四)非法垄断经营的黑恶势力:对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和组织渔船越境捕捞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滩涂养殖中由于划地为界、码头“扒皮”等行为滋生的矿霸、船霸、渔霸等流氓恶势力。

(五)涉“黄、赌、毒、枪”违法犯罪活动:在城乡居民区、娱乐场所,开设赌场、抽头放贷等有组织的从事涉“黄、赌、毒、枪”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六)地痞流氓: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七)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恶意逃债、虚假诉讼及非法“校园贷”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恶意逃债、虚假诉讼及非法“校园贷”、“裸贷”等,巧取豪夺经济利益,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黑恶势力。

(八)黑导游:由黑恶势力操控的黑导游及其引发的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九)高薪引诱:以高薪引诱招募人员实施欺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余泥渣土非法倾倒:涉及非法填土、非法倾倒建筑余泥、生活垃圾的黑恶势力。

(十一)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2举报渠道

(一)电话举报

拨打举报电话:110或0769-85111400,举报电话24小时开通,随时记录举报情况;

(二)信件举报,举报信件请寄:

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西,西湖花园对面刑侦大队,邮编523900。

(三)直接举报

直接到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西,西湖花园对面刑侦大队举报。

(四)网络举报

2、登录“东莞警察网”(http://gddg110.gov.cn)的举报邮箱进行举报。

3奖励内容及标准

对公民举报且经镇公安分局核实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由镇公安分局进行登记评定,并根据其作用、效果等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一)举报涉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有价值线索,奖励5000元

(二)举报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行为经破获一般案件(涉黑恶犯罪嫌疑人数达到3人的且有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5年以下的)的线索,奖励1-3万元

(三)举报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行为经破获重大案件(涉黑恶犯罪嫌疑人数达3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5人)的且有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的线索,奖励3-5万元

(四)举报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行为经破获特别重大案件(涉黑恶犯罪嫌疑人达5人以上8人以下(不含8人)的且有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的线索,奖励5-10万元

(五)举报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行为经破获最高奖励案件(涉黑恶犯罪嫌疑人达8人或以上的且有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并能深挖抓获“保护伞”人员的)的线索,奖励

20万元

4举报条件和原则

一、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公安机关及其它相关单位掌握;

(三)举报内容须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二、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认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

三、不予奖励的情况:

(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举报人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其它不予奖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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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虎门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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