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供油有限公司申請扣押“星耀”輪案

(一)基本案情申請人丹麥供油有限公司(A/S Dan-Bunkering Ltd.)於2012年12月12日在香港海域為被申請人所屬的巴拿馬籍“星耀”(Xing Yao)輪提供485.1820公噸Fol80Cst及158.5280公噸Gas-Oil的船用油,費用為461,238.21美元。被申請人僅支付人民幣1,000,000元(摺合美元為158,730美元),仍欠302,508美元。後該輪駛入廣東汕頭水域,被申請人已聯繫好買家正準備向新的船東交船。為防止債權落空,申請人於2013年1月22日緊急向廣州海事法院提出訴前海事請求保全申請,申請扣押“星耀”輪,並責令被申請人提供302,508美元或等值人民幣的擔保。“星耀”輪因噸位大無法靠泊碼頭,在汕頭港離岸約25海里水域拋錨,隨時可能駛離。

(二)裁判結果

廣州海事法院收到申請後,立即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要求申請人提供被扣船舶的具體地點;另一方面製作扣押船舶裁定書及扣船令。根據法律規定,海事請求權人應向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訴前海事請求保全申請,本案海事請求權人提供了“星耀”輪已駛離香港海域進入廣東汕頭海域拋錨的證據,應由廣州海事法院依法行使海事司法管轄權扣船。經審查,廣州海事法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一條第(十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準許申請人的訴前海事請求保全申請;扣押被申請人所屬的停泊於汕頭港的“星耀”輪;責令被申請人提供302,508美元或等值人民幣的擔保。2013年1月24日,法官乘坐交通艇往返近七個小時,冒著海上風浪,在離岸25海里水域登輪扣押了六萬噸級的“星耀”輪;扣押船舶後,法官又積極促成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進行協商。在法院主持下進行了訴前調解,1月29日,申請人即從被申請人處得到全額賠款。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宗涉及丹麥、巴拿馬等不同國家當事人及中國香港法域的糾紛,涉案船舶進入中國廣東海域後,中國內地海事法院通過及時有效地行使司法管轄權,訴前扣押船舶,並開展訴前調解工作,僅用5天時間便高效地解決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2013年3月26日,廣州海事法院收到申請人致函,對中國法院及時高效扣船解決糾紛表示感謝。該感謝函稱:“貴院法官有效的扣船工作,使我司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最快的保障,是幫助我司實現債權的關鍵”,“按照國際上一般訴訟程序,這一過程將會十分漫長”。國外當事人選擇在中國法院進行訴訟活動,通過及時扣船併成功調解,使其合法權益得到了最快的保障和實現,增強了國外當事人對中國海事司法的信任度,樹立了中國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中國法官的良好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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