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智能化建設的回顧、反思與發展趨勢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 金鴻浩

導語

政法智能化建設是新時代政法工作的重要抓手,當前檢察機關在“數字檢務”“網絡檢務”“應用檢務”基礎上正式進入了以智能化建設為重心的“智慧檢務”階段,檢察機關數據智能、感知智能、認知智能應用快速推進。針對當前檢察智能化面臨的基礎建設、安全保密、並行使用、重複建設、技術成熟度等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深化智慧檢務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智慧檢務的任務表與路線圖,逐步探索出“科、育、產、智、慧”的檢察人工智能創新機制,不斷順應智能化建設的統一趨勢、協同趨勢和創新趨勢。

一、基石:檢察信息化應用的迭代和價值

探究檢察智能化建設,有必要對檢察信息化應用的發展做一個簡要的梳理和回顧。過去三十年間,檢察信息化經歷了1.0版本的“數字檢務”、2.0版本的“網絡檢務”、3.0版本的“應用檢務”三個階段,正式邁入了檢察信息化4.0版本的“智慧檢務”新篇章。[ 趙志剛,金鴻浩.智慧檢務的演化與變遷:頂層設計與實踐探索[J].中國應用法學,2017(02):29-38.]

在檢察信息化應用領域,上世紀末的檢察信息化1.0階段主要是採購通用應用,如集中採購WPS office辦公軟件,這種方式的優點是價格相對低廉,可以快速滿足數字輸入和辦公自動化的基礎需求,但無法滿足檢察業務功能和深度需要。

因此到檢察信息化2.0階段出現了檢察院案件管理應用(PCMAs,Procuratorate’s Case Management Applications)的研發熱潮,北京、上海、廣東等經濟發達地區的部分省市檢察機關紛紛開始委託國內廠商研發檢察機關案件管理軟件。如上海市檢察院2005年研發了評估、考核、督導、預警為主要內容的案件質量保障平臺。浙江省檢察機關2006年在全省部署了監所檢察信息管理系統、民事行政檢察網上辦案系統、行賄檔案查詢系統,在省內部分試點院部署了控告申訴信息管理、網上舉報系統等二十餘個信息化項目。北京市檢察院在2009年建立了案件管理平臺,並逐步健全信息化業務系統、綜合考評系統、政法部門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廣東省檢察機關從2009年9月開始搭建案件管理信息平臺,設置了辦案、監督、管理、後臺配置四大模塊和1000多個控制節點。研發熱的弊端如各地重複投資、重複建設問題較為突出,信息孤島趨勢抬頭等均有所體現。

為解決重複建設問題,檢察信息化3.0階段,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9年明確了檢察信息化“四個統一”指導原則,即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設計、統一實施。經過一段時間的試點和摸索,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研發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PUCMS,Procuratorate’s United Case Management System),並於2012年8月確定了《軟件開發方案》,決定在廣東深圳等地案件管理信息平臺基礎上,開發融辦案、管理、統計於一體的新型軟件,並於2014年5月完成全國部署。至今,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由初期版本PUCMS Basic經歷過數十次較大升級後已基本成熟定型,最新版本是1.0.1.6版的PUCMS Premium。人民檢察院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的歷次升級主要有四大變化:一是模塊更加豐富,陸續增加了電子卷宗、統計子系統等模塊;二是覆蓋更加全面,增加了執檢、未檢、網上信訪、檢委會等條線檢察業務應用;三是流程更加優化,司改版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將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政策要求在軟件應用中具體化、流程化、固定化;四是接口更加豐富,可以實現與案件信息公開系統等其他檢察信息化軟件進行對接。

在檢察信息化3.0階段向4.0階段升級轉型期間,2015年啟動的電子檢務工程,採取“整體立項、統一實施、整體驗收”方式,旨在推進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檢察辦公、隊伍管理、檢務保障、檢察決策支持、檢務公開和服務等六大平臺建設。其中,和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一樣,檢察機關隊伍管理系統、檢務保障系統均實現全國一體化建設並於2017年投入使用,檢察辦公、檢察決策支持、檢務公開和服務系統各省級檢察院可以分別建設,統一標準後與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對接。

至今,檢察信息化應用經歷了由分散研發到全國統一轉變,由通用軟件到定製系統轉變,由聚焦業務到檢察工作全覆蓋轉變等“三大轉變”,充分貫徹落實中央“把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和現代科技應用結合起來”的指示精神,“辦案信息網上錄入,辦案活動網上管理,辦案行為網上監督,辦案數據網上統計”的設想已全面實現,信息化的深入應用,使得檢察機關在辦案規範化、管理精細化、服務透明化上均有了長足的進步。

二、反思:新一代科技革命下的檢察智能化探索

但是,檢察信息化應用推進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甚至進步的慢也不行。新的科技革命風起雲湧,過去五年,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物聯網、移動互聯網、區塊鏈技術均取得突破性發展,怎麼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推進檢察智能化建設已經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關鍵問題。[一系列的標誌性事件讓新技術走入各行各業,重新改變人類工作生活方式。業界將其稱為新一代信息技術的ABC=AI(人工智能)+BigData(大數據)+Cloud(雲計算)。在人工智能方面,2016年阿爾法狗(AlphaGo)成為第一個擊敗人類職業圍棋選手,深度學習、自然語言成為熱門話題,人工智能技術邁向第三次高峰,2017年上升為我國國家戰略。在大數據方面,2012年“大數據”越來越多被人提及,英國IT專家維克托•邁爾·舍恩伯格的《大數據時代》一書同年火爆全球,數據資產受到社會高度重視並於2015年上升為我國的國家戰略,大數據的4個V(即Volume、Variety、Value、Velocity)家喻戶曉。在雲計算方面,亞馬遜AWS(Amazon Web Services)雲計算服務於2006年推出,迅速改變了原來基礎建設模式,本地基礎設施耗時長、成本高,硬件維護難的缺點被按需使用、按量收費的雲服務模式所改變。此外,物聯網技術、移動互聯網技術、區塊鏈技術等也發揮著重要作用並進入成熟應用階段。]

就當前現狀而言,檢察機關信息化應用呈現“一主多輔”格局,以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為主幹,以具有一定智能化的智慧檢務輔助應用(SPAAs,Smart Procuratorate Auxiliary Applications)和其他檢察信息化軟件為輔助。2015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著重在三個人工智能領域進行了初步探索。

检察智能化建设的回顾、反思与发展趋势

首先,檢察機關數據智能應用迅速推進。2017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檢察大數據行動指南(2017-2020年)》,提出“一中心四體系”建設任務,要求建設國家檢察大數據中心和省級分中心,完善檢察大數據的標準體系、應用體系、管理體系、科技支撐體系。各地檢察機關以檢察大數據中心建設和大數據決策支持系統研發為契機,以大數據可視化為亮點,數據智能應用有了較大突破。例如“浙檢雲圖”大數據可視化應用平臺,總屏展示6大業務條線共27個核心指標項,各業務分屏展示19項偵監指標,22項公訴指標,19項未檢指標執檢指標和14項控申指標,可以實現數據分析結果的隨需查詢、隨需分析、隨需展現和隨需發佈。再如山東省檢察機關的“檢度”智能搜索平臺,整合了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中國裁判文書網等相關外部信息和內網及各應用系統等內部信息,信息總量超過2億條,可以提供統一的智能檢索、多維分類統計、圖表化分析結果展示等服務。

再次,檢察機關認知智能應用有所深入。認知智能被認為是弱人工智能階段的技術難點,如美國麻省理工學院Winston所言,主要“研究如何使計算機去做過去只有人才能做的智能工作”。法學家和科學家希望共同研發法律人工智能應用,讓“機器”通過算法、自然語言識別和深度學習技術能夠一定程度“看懂”法律文書,並能勝任簡單的法律助理和案件管理工作。貴州檢察機關研發了案件智能研判系統,運用犯罪構成知識圖譜和證據標準指引,通過對法律文書的量刑要素自動提取,可以進行模型化量刑計算,並將計算出的量刑結果和類似案件的量刑結果進行對比,由承辦人進行判斷並確定最終量刑建議,從而提高量刑建議的精準度。江蘇檢察機關研發了“案管機器人”,通過對案卡填錄情況和法律文書的比對分析等多種方式,系統運行以來已發出流程監控提醒預警35410件52936次、權利保障提醒預警17383件34662次,評查案件37603件,及時糾正評查中發現的司法辦案不規範等瑕疵性問題。

但當前各地檢察智能化探索也面臨一系列問題亟待解決,突出體現在如下5個方面。

一是基礎建設問題。檢察專線網起步較早,本世紀初設計時主要採用的星形網絡方式,一級專線網由高檢院與各省級檢察院聯通,二級專線網由省級院與轄區各地市級院聯通,三級專線網由地市級院與轄區各基層院聯通,但是星形網絡也導致專線網擴容成本高昂、跨地區信息交互不便等問題,相比之下分佈式網絡結構更加適應智能化建設需求。檢察工作網建設近年來雖然有較快發展,但是部署在工作網的應用相對有限,未來還有很大提升空間。

二是安全保密問題。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是機密級系統,但是由於系統密級較高,產生了一定障礙。例如個別地區在推動政法信息系統建設過程中,公檢法數據共享在檢察環節出現政策難題,按照保密政策要求,公安數據可以單向導入到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但是檢察機關數據無法直接導出至法院,只能通過光盤擺渡方式,無形中增加了承辦人負擔。即使在檢察系統內部,個別地區數據返還問題尚沒有徹底解決。

三是並行使用問題。當前“一主多輔”檢察信息化應用格局已經初步形成,但是主應用和輔助應用之間、新應用與老應用之間還存在並行使用問題以及相關衍生問題。有的是系統之間無法做到數據聯通,因此數據只能通過人為導入導出,甚至是重複填錄多次,雖然在產品部署初期和試點階段無法完全避免,但在推廣階段則應當解決。

四是重複建設問題。在探索初期,有多地試點較為穩妥,但是“多”並不是無限制、無條件,一哄而上的探索,因為很有可能在技術成熟就會研發部署全國統一應用,之前各自研發的產品均將下線,容易造成國家財政經費的浪費。極個別地區也存在為了創新而創新,打造信息化“政績工程”的問題,研發出的應用只是“噱頭”,沒有實用價值,個別系統只有演示DEMO版,並沒有真正投入使用。

五是技術成熟度問題。目前檢察智能化建設最大的瓶頸就是技術成熟度問題,即研發出的產品功能具備,也可以使用,但是智能產品的準確率、適用性相對有限,其產品宣傳力度高於產品實際功用。司法工作是十分嚴謹的工作,90%、95%的準確率在其他行業也許可以應用,但是法律工作中哪怕有1%的失誤都是不能接受的,這也是許多智能化產品投入使用後,傳統信息化產品還要並行使用的原因之一。就目前而言,上述的檢察數據智能應用成熟度相對較高,但是感知應用成熟度、認知應用成熟度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三、趨勢:檢察智能化建設的未來趨勢

2018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高屋建瓴地指出政法機關要“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加強過硬隊伍建設,深化智能化建設”,將政法機關“三大建設”的表述擴展為了“四大建設”。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對此進行了專門部署,要求大力加強智能化建設,運用新技術提高風險防控的精準性,運用新模式提高打擊犯罪的實效性,運用新系統提高執法辦案的公正性,運用新手段提高決策的科學性。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深化智慧檢務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智慧檢務的“一個戰略、兩個步驟、三個體系、四個架構、五個原則”(詳見下表),明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智慧檢務建設的任務表和路線圖。

表1 《關於深化智慧檢務建設的意見》解讀

內容

解釋說明

一個戰略

即智慧檢務戰略,指出智慧檢務是一項全局性、戰略性、基礎性工程,是從科技保障、科技支撐再到科技引領,為檢察工作跨越式發展打造新動能、開闢新通道、拓展新邊界的重大革命。

兩個步驟

到2020年底,充分運用新一代信息技術,推進檢察工作由信息化向智能化躍升,研發智慧檢務的重點應用;到2025年底,全面實現智慧檢務的發展目標,打造新型檢察工作方式和管理方式。

三個體系

加強智慧檢務理論體系、規劃體系、應用體系“三大體系”建設,積極構建人民檢察院信息化4.0版的智慧檢務“四梁八柱”應用生態。

四個架構

形成“全業務智慧辦案、全要素智慧管理、全方位智慧服務、全領域智慧支撐”的智慧檢務總體架構,全面實現檢察工作數字化、網絡化、應用化、智能化。

五個原則

智慧檢務建設應當遵循“統籌發展、需求導向、以人為本、融合創新、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則

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也逐步摸索出一條“科、育、產、智、慧”的檢察人工智能創新之路,“科、育、產、智、惠”分別代表五個環節的主攻方向和創新過程。(1)首先是研究檢察人工智能基礎“科”學技術,加強感知智能、數據智能、認知智能、交互智能等人工智能技術在檢察工作中的應用研究;(2)其次是打造檢察人工智能孵化“育”成平臺,加強檢察人工智能科研課題、實驗孵化、試點應用等過程的培育。(3)再次是創新檢察人工智能應用“產”品生態,推動司法辦案、檢察辦公、隊伍管理、檢務保障、檢察決策支持、檢務公開和服務等電子檢務工程六大平臺和信息化安全運維、檢察科技創新平臺的智能化升級。(4)從次是提升法律監督工作整體“智”能水平,深度挖掘檢察工作規律,保障司法體制改革和檢察改革。(5)最後是探索國家法治建設服務“惠”及機制,重點服務國家“五位一體”戰略,完善人工智能法治保障體系,惠及技術創新與發展,構成一個良性循環的創新閉環。

检察智能化建设的回顾、反思与发展趋势

筆者認為,未來檢察智能化建設將有三個趨勢。

順應統一趨勢,建立統一靈活的智慧檢務生態(United SPS)。應當指出這個統一不是包羅一切的“大統一”,而是對於共性標準、共性技術、共性平臺進行統一,主要防止重複建設和信息孤島問題。在未來智慧檢務工程(電子檢務工程二期)中有必要進一步明確“統”與“分”的邊界,就像路網建設一樣,主幹網絡、國家級高速公路由國家統一組織建設,省市級公路由地方建設,這樣才能統而不僵。當前“統一頂層設計、統一標準體系、統一支撐平臺、統一數據中心、統一審批備案”這五個方面的需求比較迫切。其中,(1)統一頂層設計就是一張藍圖幹到底,要加強督導和檢查力度,確保全國檢察機關全面完成黨中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部署要求。(2)統一標準體系就是要在現有的三批電子檢務工程標準規範意見的基礎上,加快推進檢察信息化標準體系建設,適當時間組織召開全國檢察機關信息化標準工作會議,儘快對檢察數據代碼、數據結構、數據質量、交換標準等進行規範。(3)統一支撐平臺,在“一主多輔”應用格局下,應用支撐平臺的統一意義更加迫切,只有建立統一的“中間”平臺,才能實現對異構多元信息化應用的統一管理。(4)統一數據中心,嚴格數據管理責任,將各類檢察數據資源彙集至國家檢察大數據和本區域分中心,方便數據的統籌管理、實時調用和集中分析。(5)統一審批備案是保證上述要求得以落實的管理機制,《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深化智慧檢務建設的意見》明確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省級人民檢察院智慧檢務規劃和應用進行研究論證和統一審核,省級人民檢察院對轄區內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基層人民檢察院智慧檢務試點應用進行研究論證和統一審核,非經審核原則上不得新建項目。”在有必要時,也可以研發檢察機關信息系統審批備案管理軟件,對信息孤島“去存量,防增量,嚴審批”,要求所有在檢察工作網、專線網運行的信息系統使用前均需登記備案,通過審批論證的授予准許編號。

順應協同趨勢,要建立高度共享的智慧檢務平臺(Coordinated SPS)。政法智能化不是孤立的,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公檢法司是一個流水線上前後相繼、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四個環節。目前公檢法司之間的信息共享還不盡如人意,“信息孤島”“信息煙筒”問題仍客觀存在。十八大以來,中央政法委一致在努力解決這一問題,在政法委的領導下,從2013年的江蘇省蘇州市政法信息綜合管理平臺,2016年的河北省涉案財物跨部門集中管理信息平臺,貴州省大數據輔助智能辦案系統,到2017年代號“206工程”的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公檢法司之間信息孤島問題有所好轉。十九大以來的第一次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進一步要求,中央和省級政法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大數據整合共享,力爭今年底前實現設施聯通、網絡暢通、平臺貫通、數據融通。[ 筆者認為,政法智能化建設只有協同發展才能最大程度發揮溢出效應,政法機關政務信息化可以採用點線結構,即實現政法委對政法各機關黨務、隊伍、重大決策信息系統的對接,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政法機關業務信息化可以採用建立大數據樞紐的方式,委託建立中央和省級政法大數據中心和分中心(如社會綜治分中心、公共安全分中心、法律監督分中心、司法審判分中心等),集中存儲、管理、備份數據資源,方便政法各部門履行職能。]因此,智慧檢務應用在研發時,有必要提前考慮,打破“四面牆”,一是預留政法機關接口,為與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信息對接做好準備,方便開展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和刑事執行監督;二是對主流電子政務應用進行兼容,為開展“兩法銜接”工作,與行政執法機關信息系統聯通做好基礎性工作;三是對接內部管理系統,實現內部信息流、資金流、工作流、監督流一體化管理,方便檢察系統內部的巡視巡察和自我監督,以及開展數據碰撞和關聯分析;四是留足對外服務接口,便於信息發佈、案件公開和檢察服務的開展和資源調用。

检察智能化建设的回顾、反思与发展趋势

順應創新趨勢,建立融合創新的智慧檢務機制(Innovative SPS)。創新是時代的主旋律,但是創新不是閉門造車,更不是消極等待,而需要一個“快速孵化器”彙集各類創新要素。因此,2017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航天科工集團、中國人民大學等聯合建立了智慧檢務創新研究院,旨在打造國家級“檢察科技智庫”、開放性“產學研用聯合創新平臺”和行業性“應用實驗孵化中心”,吸引更多高端人才參與智慧檢務建設。目前,智慧檢務創新研究院主要有三個孵化機制,一是科研孵化機制,通過參與“公正司法與司法為民”等國家科技項目,設置專門課題分析檢察人工智能應用需求,開展人工智能技術在檢察工作各領域應用的理論研究和原型預研,推動基礎技術到應用原型的轉化。二是實驗孵化機制,與科研院所、高科技公司合作,在不同技術方向建設聯合實驗室;與條件成熟的地方檢察機關聯合,建立智慧檢務創新研究院區域分中心,在不同區域開展檢察人工智能應用需求調研和產品培育,推動由應用原型向初期產品轉化。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本級率先成立智能語音和自主可控兩個領域的聯合實驗室。2018年2月智慧檢務創新研究院聯合上海等地檢察機關成立了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雲計算等10個領域的聯合實驗室。三是人才孵化機制,目前已經組建了由中國工程院倪光南院士、鄔賀銓院士、李伯虎院士領銜的專家委員會,並正在與中國人民大學等高校研究在職學歷教育和設置智慧檢務跨學科博士後工作站的可能性。未來智慧檢務創新研究院還將進一步擴展與產學研權威單位和領軍人物的深度合作,為檢察智能化建設提速增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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