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
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
“扫黑除恶”风暴来袭!
有十类人可是危险了!
那么,这十类人都包括谁?
为什么说现在的黑恶势力更加隐蔽了?
关于扫黑除恶,
这些事情你应该明了…
“扫黑除恶”这10类人危险了!
01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02
利用宗族、家族势力控制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03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04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05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菜霸”、“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06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07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08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09
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0
其他涉黑涉恶的违法犯罪人员
关于“扫黑除恶”你还应该知道这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的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公安机关欢迎群众举报。
举报方式
昆明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871-110,0871-63015198;举报信箱:昆明市盘龙区昙小路地安巷268号昆明市人民警察学校10号楼,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六大队),邮编:650233。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举报电话:0871-65134857;举报信箱:昆明市五华区教场中路71号,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区分局刑侦大队,邮编:650032。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举报电话:0871-65152110;举报信箱:昆明市盘龙区席子营一区多寿巷24号,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区分局刑侦大队,邮编:650051。
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举报电话:0871-68179215;举报信箱:昆明市碧鸡路吉源明珠院内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区分局刑侦大队,邮编:650111。
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举报电话:0871-67151452;举报信箱:昆明市官渡区关上新村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区分局刑侦大队,邮编:650200。
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举报电话:0871-67479110;举报信箱: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祥和街547号,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区分局刑侦大队,邮编:650500。
安宁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871-68699224;举报信箱:昆明市安宁市金晖路6号,安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邮编:650300。
东川区公安局举报电话:0871-62128110;举报信箱: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桂苑街29号,东川区公安局刑侦大队,邮编:654100。
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举报电话:0871-67802810;举报信箱: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永乐大街、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区分局刑侦大队,邮编:650600。
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分局举报电话:0871-67531968;举报信箱: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小哨箐工业园区、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分局刑侦大队,邮编:650502。
宜良县公安局举报电话: 0871-67594799;举报信箱: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汇东西路宜良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邮编:652100。
石林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871-67786058;举报信箱:昆明市石林县石林大道大坡厂村石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邮编:652200。
嵩明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871-67910110;举报信箱:昆明市嵩明县城黄龙大街延长线嵩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邮编:651700。
富民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871-68811505;举报信箱: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环城西路富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邮编:650400。
禄劝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871-68965600;举报信箱:昆明市禄劝县屏山镇禄武路中段禄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邮编:651500。
寻甸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871-62657167;举报信箱:昆明市寻甸县仁德屏月北路寻甸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邮编:655200。
昆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举报电话: 0871-67282110;举报信箱:昆明市经开区辰逸路97号,昆明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刑侦大队,邮编:650501。
昆明市公安局旅游度假区分局举报电话:0871-64313110;举报信箱: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1389号,昆明市公安局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侦大队,邮编:650228。
昆明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举报电话:0871-68328363;举报信箱: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769号,昆明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侦大队,邮编:650106。
发布: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新闻宣传专班
閱讀更多 呈貢警方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