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法院:审理一期拒执犯罪案件

近日,甘州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11月,被告史某与同村的郭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导致郭某受伤。甘州区法院判定史某赔偿郭某各项损失7759元。判决书生效后,史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期间,法院查明史某家种植耕地,饲养牲畜,并拥有拖拉机等农机具,以其家庭情况,完全有能力履行七千多元的案件款。史某拒不配合法院执行,被司法拘留十五天后,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2018年5月7日,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甘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甘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史某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认罪、悔罪,并缴清了案件款及承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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