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人向“狱友”道出贩毒旧案 其中2人被判死缓

死刑犯人向“狱友”道出贩毒旧案 其中2人被判死缓

庭审现场

随着法槌落下,一桩多年前被“疑罪从无”的贩卖、运输毒品案终于真相大白。日前,经舟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某和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陈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狱友”举报牵出贩毒旧案

2015年12月,16名被告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的刑罚,但此案中,仍有一些疑点未解开。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一笔贩卖运输1500克冰毒的犯罪事实,仅有一名被告人供述,但无其他证据印证。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未将这笔事实认定。

这笔事实真的不存在吗?会不会遗漏了什么关键证据?转机发生在第二年。

2016年11月,被关押在定海区看守所的一名服刑人员向狱警举报,其同监室的金某某(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正在等待死刑复核结果)向他透露了其与陈某某、刘某于2014年11月一同购买1500克冰毒的事实,而该笔犯罪事实未被追究。

经过立案侦查和网上追逃,公安机关于2017年12月5日将陈某某和刘某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移送舟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案6天内,发现一名漏犯、一笔漏罪

因案情复杂,舟山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办案小组,对案卷材料进行了仔细深入的审查。

由于关键证人金某某将于2017年12月22日被执行死刑,办案必须争分夺秒。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检察官迅速提审了金某某,固定了他的证言,并结合本案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发现帮他们联系购买毒品的黄某某(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彼时正在服刑)未被移送审查起诉。

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金某某和刘某还透露了另一条线索——2014年9月,他们2人与黄某某共同购买了1500克冰毒,而这,正是两年前那笔被“疑罪从无”的贩毒事实。

2017年12月11日,舟山市检察院向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将漏犯黄某某和另一笔遗漏的贩毒事实移送审查起诉。

破解办案难题,补强证据锁定犯罪事实

涉案时间长,缺少关键性客观证据,怎样补强证据,锁定犯罪事实?这是摆在检察官办案小组面前的巨大难题。

针对因案件事实距今时间较长,几名被告人对部分犯罪事实的记忆不甚清晰的情况,检察官强化言词证据审查,规范采信方法。他们先后多次前往看守所讯问被告人,整合案件细节线索,调取了2015年的案卷材料,重点对其中的被告人有罪供述以及本案的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双重审查,甄辨言词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并将其与其他在案证据相印证,为有力指控犯罪打下基础。

在客观性证据缺乏的情况下,检察官结合被告人关于贩毒时间、地点、行车路线、毒资支付等细节的供述,与公安机关及时沟通,引导补充侦查,同时深挖原案相关证据,收集了手机通话记录、贩毒车辆租赁协议、道路监控视频、行车轨迹、住宿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客观性证据,印证了被告人关于贩毒过程的细节供述。

证据锁链就此形成。

今年3月9日,舟山市检察院就该案向舟山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4月24日,案件开庭审理。舟山市检察院检察长黄辉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舟山市中级法院院长孙公幸作为审判长审理该案。

庭前,为确保庭审效果,公诉人复提被告人,准确掌握其辩解变化,研究、预测庭审的重难点问题,制定庭审预案。庭上,为准确有力指控犯罪,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运用多媒体出示案件证据,紧扣事实开展讯问,并对本案的法律适用及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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