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遵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性,发动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主动检举揭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及提供证据线索的行为,具体包括:

提供政法机关已立案侦查但尚未掌握的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证据线索的;

举报政法机关尚未立案侦查的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线索的;

举报政法机关发布的黑恶犯罪类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处所,提供相关线索帮助政法机关抓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举报在遵义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主要包括以下线索内容:

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

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教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强占各类农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贷非法讨债,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恶势力;

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等有组织地从事涉“黄、赌、毒、枪”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由黑恶势力操控的黑导游,及其引发的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以高薪引诱招募工作人员实施欺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侵害学生安全、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或者教唆、胁迫在校学生参加犯罪组织或从事黑恶犯罪的黑恶势力;

国家公职人员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及政法干警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和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第五条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或当面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举报等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可以采用实名或者匿名方式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向举报机关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对由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及真实性负责。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政法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进行奖励;

举报人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遵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遵义市级相关部门举报。

遵义市级举报方式:

01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向遵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遵义市公安局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851-28687170,0851-110;

02

对国家公职人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及政法干警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向遵义市纪委监委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851-12388;

03

信函举报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28号市委政法委(遵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563000;

04

电子邮箱举报:邮箱地址zysshcebgs@163.com;

05

遵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举报方式,由各成员单位自行确定。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受理的涉黑涉恶类举报,按照“归口办理、分级查证”原则,及时转交办案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工作人员因泄露涉黑涉恶线索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举报内容是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关键线索或直接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案件性质特别严重或有特别重大影响,法院以黑恶案件进行判决的,予以3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奖励;

举报内容是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的重要线索或部分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案件性质严重或有重大影响,法院以黑恶案件进行判决的,予以2万元至3万元人民币奖励;

举报内容是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的相关线索或者相关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法院以黑恶案件进行判决的,予以1万元至2万元人民币奖励;

举报国家公职人员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及政法干警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予以2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奖励;

举报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 强迫卖淫等犯罪线索,法院以黑恶案件判决的,予以3千元至1万元奖励;

举报政法机关发布的黑恶犯罪在逃犯罪嫌疑人藏匿处所,经查证属实的,每抓获一名在逃犯罪嫌疑人奖励人民币2千元至2万元;

遵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其他举报线索,提请遵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核奖励。

第十条 不予奖励情形:

政法机关、纪委监察委在案件侦办中先于举报人发现但尚未被查处的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或者犯罪嫌疑人先于举报人已交代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

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相互勾结、合伙骗取奖励资金及其他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

举报线索无法查证核实的;

因匿名举报,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的;

国家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按照相关规定不应予以奖励的;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不应予以奖励的。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原则:

举报奖励实行分级负责原则。遵义市级负责向遵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遵义市级相关部门举报线索的奖励。

同一线索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其他举报人提供新的有价值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同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多个奖励标准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举报线索向多个单位和部门进行举报的,不予以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对符合遵义市级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由立案侦查的职能部门提出奖励理由和奖励金额建议,报遵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审核批准后由申报的立案侦查部门负责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的,遵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回复提请奖励的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举报奖励办法由各地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遵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

审核:冉世勇 赵应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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