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抓大保护 不搞大开发」江津:夫妻禁渔期偷捕,禁业三年!

近日,重庆渔民何发、张雪因明知在禁渔期情况下仍在长江内捕鱼,被法院判处拘役,且三年内不得从事捕鱼作业。据悉,这是江津区首例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而被判从业禁止的案件。

据介绍,从2017年起,重庆市禁渔期调整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在每年禁渔期前,渔政部门都会给渔民进行禁渔宣传,并在禁渔期内给渔民发放生活补贴。

何发、张雪今年40多岁,二人是夫妻,从2007年起成为职业渔民,均持有渔政部门颁发的渔民证。二人购置了捕捞渔船,靠着在长江里捕捞野生鱼赚钱养家。

2017年6月15日19时许,何发、张雪明知长江水域还在禁渔期内,仍驾驶着渔船到江津区长江麦草滩水域,撒下2张地笼网,用于捕捞水产品。第二天中午,两人在收网时被巡查的渔政执法人员发现,当场查获地笼网2张,胭脂鱼、岩原鲤、黄颡鱼、蛇鮈等渔获物共2049克。经渔政部门认定,2人非法捕捞的胭脂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非法捕捞的岩原鲤为重庆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5月3日,何发、张雪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移送至江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为,两人在禁渔期违背渔民特定义务,运用专业捕鱼知识、捕鱼设备实施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提出了“对何发拘役二个月、对张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使用从业禁止,禁止二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捕鱼作业,期限为三年”的量刑建议。

承办检察官向两人详细解释了刑法相关规定和建议对二人从业禁止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在禁渔期捕鱼无疑等同于杀鸡取卵、竭泽而渔,最终损害的是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也是损害你们渔民自身的利益。考虑到你们都是渔民且认罪态度良好,我们已按从业禁止的最低期限三年来建议,且你们之前也曾有在外务工经历,这三年不捕鱼也能通过其它合法途径挣钱。”

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两人认识到了在禁渔期捕鱼对渔业资源和长江水域生态环境的严重危害,自愿购买6000元的鱼苗用于修复长江渔业生态资源,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5月28日,江津区法院依法审理,采纳了江津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决何发、张雪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何发拘役二个月,张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禁止二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渔业捕捞作业,期限三年。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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