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领国家专项资金 追回

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庭获省级荣誉

日前,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李某等17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评为“2017年度湖南省检察机关优秀公诉庭”。

据悉,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通过丝丝入扣的讯问、详略得当的举证、剖析入理的公诉意见、针锋相对的答辩,在出庭公诉中展示了公诉人扎实的业务素质,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得到了司法机关干警、新闻媒体、律师代表等旁听人员的高度评价,同时,该案被告人一审均获有罪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近年来,永定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公诉队伍建设,通过形式多样的“学、练、赛”活动,全面提高公诉人员审查判断证据、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出庭指控犯罪的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能力,办理了胡某等15人网络赌博案、付某等12人跨省制枪贩枪案等一批典型案件,为推进平安永定 、法治永定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周婧 谷淑云)

武陵源:办理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近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区财政局的书面回复,回复称:自收到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区财政局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回被张家界天子茶业有限公司虚报、冒领的专项资金,挽回了国家62万元的经济损失。这意味着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获得成功。

2017年11月,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2011年,因区财政局个别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张家界天子茶业有限公司先后两次虚报、冒领国家专项资金62万元,用于解决接待设施建设费用,并购买了一辆黑色本田商务车,区财政局未及时采取措施依法追缴此款项。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对国有财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区财政局因为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了侵害,符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案件经呈报市院、省院审批,同意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立案后,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调查和诉前审查工作,并及时向区财政局依法发出了《检察建议书》,督促区财政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被张家界天子茶业有限公司虚报、冒领的国家专项资金62万元人民币。

收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书》后,武陵源区财政局党组高度重视,及时与张家界天子茶业有限公司联系,要其退缴虚报、冒领的62万元人民币。但张家界天子茶业有限公司以生产经营困难、没有资金为由迟迟不予退缴。区财政局与检察机关的领导和办案人员一行到张家界天子茶业有限公司,对其负责人宣讲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指出其虚报冒领行为对国家利益造成的危害,并针对公司的实际困难,想办法、指出路,最终解开矛盾,愿意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和财政局的工作,依法及时退缴财物,弥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最终,张家界天子茶业有限公司通过缴款100000元、上缴小车抵款274646元、上缴茶叶抵款250720元,实际合计625366元。

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督促区财政局依法履行职责,挽回了财政专项资金损失,维护了国家利益。(张星辉)

慈利:新春上班第一天 专题研究精准扶贫工作

春回大地,万象更新。2月22日,新春上班第一天,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部署2018年精准扶贫工作。

会上,党组书记、检察长许朝晖传达学习了中央、省、市、县相关扶贫工作精神。会议明确了2018年扶贫工作目标、工作规划,进一步配强配齐了驻村帮扶工作队队员,落实扶贫工作各项保障,确保顺利完成脱贫攻坚战任务。

此次新春扶贫工作部署会议,是县检察院承担社会责任、落实精准扶贫工作的良好开局。院党组将继续研究对策,创新思维,举全院之力把精准扶贫工作开展好、落实好,尽最大努力帮助贫困村民树立脱贫信心,创造幸福生活,朝着全县脱贫的目标努力奋斗。(邹钧)

桑植:面条汤里加“香粉” 早餐店老板终获刑

近日,桑植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佘某某等3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经县法院开庭审理。依法判处: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时宣布禁止令,禁止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被告人佘某某经营早餐店多年。自2014年10月份以来,佘某某多次在澧源镇大市场一楼张某某、陈某某夫妇经营的香料行门面购买专门用罂粟籽加工磨成的“香粉”作为食品添加剂,将“香粉”加入面汤,提升面汤的口感和香味,以吸引更多的顾客前来食用。

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罂粟含有吗啡等成分,易使人体产生依赖性而造成隐癖,对人体肝脏、心脏有一定的毒害作用。如果长期食用含有罂粟的食物,会出现发冷、出虚汗、乏力、面黄肌瘦、犯困等症状,严重时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等。消费者如觉得吃的火锅、卤水和汤料可疑,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

(韦绪芳)

2018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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