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能否主動啟動行政調解?

1.行政機關能否主動啟動行政調解?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發現屬於行政調解範圍的民事糾紛,可以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啟動調解。

2.行政機關決定調解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哪些事項?

行政機關決定調解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調解的時間、地點、調解人員等事項,並提示就糾紛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

3.哪些情形下,行政調解人員需要回避?

行政調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迴避;不主動迴避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1)是民事糾紛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2)與民事糾紛有利害關係的;

(3)與民事糾紛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決定迴避的,應當及時更換行政調解人員;不需要回避的,告知當事人理由。

4.當事人之外的哪些人,可以參加行政調解?

當事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民事糾紛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調解或者由行政機關通知其參加調解。

5.民事糾紛行政調解的期限是多長?

行政機關調解民事糾紛,應當自行政機關受理之日或者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情況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經當事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