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对其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其中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呢?
离婚赔偿的法律条件为:
因以下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的:
- 重婚的;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实施家庭暴力的;
-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受害方受到了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且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无过错。
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
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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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过错方是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
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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