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力普法」我在马路边,捡到一支枪……咋办?

「实力普法」我在马路边,捡到一支枪……咋办?

在办理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过程中

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景:

这枪不是制造出来的,不是我偷来抢来的,甚至不是我买来的,是我捡到的。而且我捡到后把它深深地藏在后院里,只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拿出来看看,没做啥坏事啊,那为啥还要抓我?

这让我想起了这么一句老话: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额,扯偏了,还是要认真地回应上述疑问的。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则简单的案例:

有一天,本案被告人杨某所在的某村,来了一群“不良少年”,他们轻轻地来,不带走什么,却落下了一把射钉枪(后经鉴定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枪支)。该射钉枪被路过的被告人杨某捡到。

从小爱看枪战片的杨某如获至宝, 把该射钉枪拿回家藏好,偶尔拿出来把玩。也不知怎么的,杨某被举报,公安机关从其家缴获该射钉枪。

后该案移送茂名市电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依法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杨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十个月有期徒刑。(案情有改编)

事就是这么个事,但是理又是哪个理呢?且听分解:

在核实本案的事实证据之外,可能需要解释这么两个问题:

一是,非法持有枪支罪中为什么不要求枪支的来源是“非法”的,捡拾后并持有同样构罪呢?

二是,非法持有枪支罪中为什么不对持有的用途作“非法”的要求,为收藏而持有也构罪呢?

其实大家都知道,在我国,枪支是违禁品。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理与控制,我国刑法规定制造、买卖、运输等一系列涉枪犯罪。可以说,没有资格的人碰到枪支基本就离犯罪不远了。

从立法者的角度看,规定持有型犯罪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减轻公诉机关对已然的上游犯罪的证明负担;另一方面是惩罚早期预备行为以防止更严重犯罪的发生。因此,持有枪支状态既可能是已然之罪的结果,也可能是未然之罪的预备。

说得有点文绉绉,可能大家听不懂。换种说法就是:如果我们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枪支的来源是制造、买卖等,那就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这个时候非法持有枪支就是上游犯罪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持有枪支来源不明罪(或者说不要求证明来源非法)。

如果有证据证明持有的枪支是为了实施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而做的准备,那就定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罪(预备)。这时,非法持有枪支就是未然犯罪的预备,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非法持有枪支罪就是持有枪支用途不明罪(或者说不要求证明非法用途)。

「实力普法」我在马路边,捡到一支枪……咋办?

可是,可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枪支不是实施上游犯罪的结果,而是纯粹用于自娱或收藏,那是不是就可以脱罪了啊?

「实力普法」我在马路边,捡到一支枪……咋办?

当然不是!

行为人在使用枪支自娱的同时,也完全可能将枪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这种自娱或收藏,本身并不能排除将枪支用于实施未然之罪的可能性。枪支不会因为曾经用于游戏自娱,就无法再用于持枪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用枪自娱与用枪犯罪之间不存在互斥关系,不同的用途可以并存。不能因为证明了前者,就否定了后者。

「实力普法」我在马路边,捡到一支枪……咋办?

所以仅仅证明你的枪支来源不是非法,用途是纯粹为了收藏、自娱自乐,也不能脱罪!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即使你的枪是捡到的,即使捡到枪后不用来做杀人、抢劫等“坏事”,你也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如果在马路边捡到一支枪,应该立刻、马上交给警察叔叔……

法条链接

「实力普法」我在马路边,捡到一支枪……咋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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