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廊醫生”起訴名譽侵權 終審仍敗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原告蘭越峰的全部訴訟請求。蘭越峰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並稱:一審法院將其認定為公眾人物缺乏依據,王志安應被認定為公眾人物並就自身言論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一審法院認定王志安的言論屬“意見表達”,是對自己的“善意規勸”,是認定事實錯誤;王志安的言論構成誹謗和侮辱,構成對自己名譽權的侵犯。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針對公民言論內容的規制因“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兩種情形而有所不同。本案中,蘭越峰因“走廊醫生”事件成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出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知情權的需要,公眾人物的人格權應受到一定程度的克減,但此種克減應以與公共領域、公眾興趣相關為限,不能超出公共利益的邊界。

“蘭的舉報在證據上都不成立。而且,蘭越峰頗為自豪的,恰恰是自己任主任期間收入飛速增長”的內容屬於“事實陳述”,未超出基本或大致真實的要求。

針對《無論你們有多卑鄙,我都奉陪到底!》一文,結合該文的整體內容可以看出王志安所批判的“你們”“他們”“這些人”等指代的是利用和消費蘭越峰的背後勢力,並非指向蘭越峰也不包括蘭越峰本人,且涉訴長文的其他部分亦無明顯貶低或惡意詆譭蘭越峰之言論,故蘭越峰主張涉訴長文構成對其本人的侮辱缺乏依據,該院不予支持。因此,蘭越峰關於涉訴微博言論構成侮辱、誹謗的主張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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