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家中客廳吸毒不制止 男子容留獲刑十個月並罰金

給朋友一把房門鑰匙,在其屋內來去自如,看到朋友們一起在客廳吸毒也不制止,自己有時還夥同吸毒。近日,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一審判決被告人馬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某於2017年租住舒城縣城關鎮某小區,並給了李某一把進門鑰匙。2017年10月10日晚,李某、張某、夏某來到被告人的租住房內,後被告人出資讓李某去合肥購得冰毒,當晚容留並夥同張某、夏某、李某吸食毒品。10月12日下午,李某、張某來到被告人的租住房內,被告人容留並夥同李某、張某吸食毒品。2017年11月18日下午,謝某、夏某、常某來到被告人的租住房屋,被告人容留並夥同謝某、夏某、常某吸食毒品。當晚四人一起外出就餐返回租住房後,繼續吸食毒品。2017年ll月26日下午,史某帶著朋友束某與王某一起來到被告人租住房內,史某、王某見李某在客廳吸毒,便與李某一起輪流吸食毒品,被告人馬某看到後未予以制止。當晚王某、李某、史某外出就餐返回該租住房後,繼續吸食毒品,被告人馬某見狀亦未予以制止。另查明,被告人馬某在2017年11月29日因吸毒被舒城縣公安局行政拘留期間,主動交代其公安機關還未掌握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遂於同年12月14日立案偵查,當日決定對其刑事拘留。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二年內多次容留並夥同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馬某有犯罪前科,具有酌定從重處罰情節;被告人馬某在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期間,主動交代公安機關還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以自首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馬某的犯罪事實、性質、量刑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方芳 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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