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週報》:未約定還款期不適用3年訴訟時效

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能否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不予償還欠款?平江縣人民法院日前審結的一起案件給出了明確答案。法院判決被告餘某某償還原告柳某某6500元欠款。

原告柳某某在鄭州經營香料店,被告餘某某在鄭州經營麻辣熟食廠。因生產經營需要,餘某某在柳某某處多次購買香料,雙方沒有簽訂書面買賣合同。2008年4月9日,經雙方結算,餘某某欠貨款6500元,向柳某某出具欠條。欠條載明:“今欠到花椒仔圓貨款陸仟伍佰元整”。 餘某某一直未償還該筆貨款。為索要貨款及利息,柳某某於2018年將餘某某訴至法院。

餘某某代理人認為,餘某某已償還了欠款,柳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已超過3年的訴訟時效,故對柳某某要求餘某某支付貨款及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平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於雙方並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約定的情形。因此,本案買賣合同屬於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柳某某向餘某某主張權利時起算,即原告提起本次訴訟時起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8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本案原告主張的債權並未超過訴訟時效。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履行合同義務。被告主張欠款已償還,但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予採信。據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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