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作补充规定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饱受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作出补充规定,

简单来说,没出补充规定之前这条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如有一人在结婚状态时借债,哪怕另一方毫不知情,双方也要共同承担债务。出了补充规定之后更加细致的划分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划分,从实际情况出发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律师解读: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作补充规定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作补充规定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律师解读: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作补充规定

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该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该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律师解读: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作补充规定的出台对财产的规定朝着更有利于保护私人财产的方向修改。婚姻法立法的本意一是保护结婚、离婚自由,保障男女双方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和婚姻的合法性;二是一旦缔结婚姻,就有排斥他人进入两人婚姻关系的作用,男女双方有着互相保持忠诚的义务。总而言之男女双方的地位应该是对等的。在以前夫权、父权社会,女性没有财产所有权,而现代女性拥有经济独立的能力,应该享有更完备的财产保护权。另一方面,对于夫妻合谋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也从立法上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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