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安全生產》

图说《安全生产》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於2002年6月29日發佈,2002年11月1日實施,最新修訂於2014年8月31日發佈,2014年12月1日實施。

图说《安全生产》

《安全生產法》“新”在哪裡

01 新法中企業和主要負責人承擔的法律責任較原法大幅提高

  • 新法對發生安全事故的處罰大幅提高,除保留原法規的刑事責任外,可處罰最高2000萬的經濟處罰;對發生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最高可處其一年收入80%的經濟處罰。

  • 新法規定了受到安全刑罰處理或撤職處理的企業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主要負責人,終身禁止擔任企業負責人。

  • 新法對首次發現違法行為,由原法規的“限期改正”要求變更為“限期改正,可以處罰”。依據不同的違法行為,首次發現即可處罰,額度在5~20萬元之間。

  • 新法更清晰地說明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具體的責任在新法中更加明確清晰。

  • 將原法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和“造成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罰底線刪除,意味著任何構成安全生產犯罪的行為都將追究刑事責任。

02 新法中對安全管理人員提出了更清晰的要求

  • 明確了100人以上的單位應當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 對未按法規要求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可直接處罰5萬元,最高可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對主要負責人直接罰款1-2萬元。

  • 新法準確地定義了安全管理人員的7條職責,並明確安全管理人員負有向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報告重大安全隱患的責任。

03 新法突出強調了培訓教育的要求

  • 新法增加了15處對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的要求,明確規定未經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 未按照要求培訓或培訓未如實記錄的,可直接被“限期整改,可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 明確了對新員工、實習生、勞務派遣人員的培訓要求。

  • 明確了開展培訓的要求“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瞭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 明確了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要求。

04 新法更強調對安全預防和應急預案的要求

  • 強調了對隱患排查制度建立、隱患排查實施和隱患排查整改的要求,明確規定了隱患不整改的法律責任。

  • 明確了對安全投入專項專用的要求,對投入不足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

  • 新法明確規定“不得使用應當淘汰和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

  • 新法規定了安全管理機構督促安全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整改的職能和責任並授予監督和處罰權。

  • 新法中9次提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檢測、實施和演練等要求,並對違反應急預案要求的行為進行處罰。

    來 源|中國安全生產報、吉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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