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職後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一審贏了沒用,二審輸的徹底

張某於1978年12月入職廣東某水運公司,1997年開除公職,期間停薪留職多年。2017年他以從事11年高溫有毒工作為由,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

停薪留職後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一審贏了沒用,二審輸的徹底

被告知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不予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張某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失敗,提出上訴。

社保局的理由

社保局認為張某的原始檔案資料並無記載其1978年12月至1986年5月、1994年5月至1996年2月、1996年8月至1997年6月在某水運公司工作期間具體從事的工種。

其它時間段記載分別為鐵工、工人、造船工。但對照交通行業特殊工種名錄,沒有與鐵工、工人、造船工相對應的工種名錄。

停薪留職後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一審贏了沒用,二審輸的徹底

因此按照相關規定,張某從事鐵工、工人以及造船的工作期間不屬於特殊工種工作年限。

綜上,原告不符合特殊工種退休規定中的相關規定,且停薪留職期間的工齡也不能計算為特殊工種年限,故原告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規定條件。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的焦點是原告從1978年12月至1986年5月具體從事何工種的問題。

根據原告檔案原始資料其中的《企業職工統一工資標準浮動升級審批表》記載,原告1979年參加工作,工人工種鐵工,實際工作年限7年,原告的單位、主管部門、批准機關分別在1986年6月13日、16日、17日審批同意原告套升工資。

停薪留職後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一審贏了沒用,二審輸的徹底

故原告從1979年至1986年5月具體從事的工種為鐵工,因此,社保局作出的涉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核定告知書》認定原告1978年12月至1986年5月期間具體從事的工種檔案原始資料沒有記載,明顯屬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應予撤銷。

同理,被告人社局在行政複議決定中維持社保局的上述《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核定告知書》也屬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應予撤銷。

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訴

首先,原判僅根據《企業職工統一工資標準浮動升級審批表》的記載,便認定張某1979年至1986年期間工人工種為鐵工,是片面地理解該審批表的表述,缺乏證據支持。

該審批表的審批日期為1986年,裡面記載張某的實際工作年限為7年,當時的工種為鐵工,但無具體說明7年間為連續、無間斷地從事鐵工工種,僅能證明其在1986年的工種是鐵工。

停薪留職後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一審贏了沒用,二審輸的徹底

根據張某的檔案資料《吸收(職工)登記表》(1980年10月)顯示當時工資為26元,但上述審批表顯示調資前為41元,張某的工資在該7年間有調整過,應有其他審批表記載相關調整情況及其工種情況。社保局告知張某補充提交資料,但其沒有提供。

由於張某沒有提供原始檔案證據證明其1979年至1986年從事何工種,肇慶社保局依法不能認定其該期間從事的工種為鐵工。

二、從工種的角度分析,對照交通行業特殊工種名錄,張某從事的工種無與之相對應的工種名錄,其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規定的條件。

三、從工作年限上分析,張某在1986年到1997年期間的工作年限不能計入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

停薪留職後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一審贏了沒用,二審輸的徹底

檔案資料中1997年6月的《通知》,記錄了張某已停薪留職十多年,因此該期間張某並沒有實際工作。從工作年限分析,張某也是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法定條件的。

張某辯稱

工人的高溫有毒工種的原始檔案問題,工人的檔案在上世紀70年代屬國家機密文件,工人無可能看得見,也查不到。

張某從1979年1月份入廠工作到1990年,都是高溫有毒工種,打鐵工作,簡稱鐵工,工作時間11年之久,中途沒有變更過任何工種。

停薪留職後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一審贏了沒用,二審輸的徹底

社保局以打鐵工不屬於提前退休條件為由,剝奪張某享有的國家政策待遇,而同廠的十多位打鐵工,工種滿9年後可以在55歲提前退休。

二審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為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核定糾紛。爭議焦點是張某是否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條件,能否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問題。

張某本人也主張其從1979年1月份入廠工作到1990年,都是打鐵工作,簡稱鐵工,工作時間11年之久,中途沒有變更過任何工種。

但某水運公司的主管部門是交通局,對照《交通部關於印發的通知》(交人勞發[1992]663號)附件的《交通行業提前退休工種範圍表》,沒有鐵工、工人、造船工的工種名稱。

故即使張某參加工作以來一直都從事鐵工的工種,由於該工種不在該範圍表內,其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條件。

停薪留職後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一審贏了沒用,二審輸的徹底

人社局作出認定張某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條件,不予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符合法定程序。人社局作出複議決定合法。

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案例點評

如果政策比較透明,從離職的時候就說清楚,他的工作不屬於特殊工種;如果公司的其它鐵工同樣無法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我想他也不會提出申訴了。

停薪留職後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一審贏了沒用,二審輸的徹底

當然在本案中對檔案中記錄的工種還迷霧重重,從我個人的判斷,其1979年至1986年5月具體從事的工種為鐵工比較真實,一審法院駁回社保局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核定告知書》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反而86年到90年之間由於停薪留職,認定為從事鐵工,真實性值得考證。

一審法院並沒有認定該公司的鐵工是否為特殊工種,社保局依然可以以鐵工不是特殊工種再次核定。

從特殊工種適用的法律而言,社保局和二審法院提到的(交人勞發[1992]663號),可以適用,但該水運公司,顯然也有造船、修船的業務,而如果以(86)交勞字958號《交通部關於同意將船舶電焊工等二十九個工種列為提前退休工種的批覆》,其中手工大錘打鐵工就是被列為特殊工種,況且也是交通部的發文。

停薪留職後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一審贏了沒用,二審輸的徹底

由此可見,二審法院在判決中迴避張某從事鐵工的年限,也不解釋為何張某的同事按照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事實,從適用的法律上也是值得商榷,顯得不特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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