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中院指新官不理旧账 再审案法官 “躲猫猫”近五年

南充中院指新官不理旧账 再审案法官 “躲猫猫”近五年

王自学发给南充中院的快递资料

再过四个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充中院”)对王自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立案就已经过五年时间了,南充中院领导已经换了好几拨,但这起再审案件的法官一直在“躲猫猫”。究其原因,王自学终于在电视里找到了一个新名词作为答案,这叫“新官不理旧账”。

王自学是阆中市凉水乡进城务工人员,主要以从事民居窗户的防护栏安装,维系着夫妻二人的生活。

阆中市七里春晓小区由阆中市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公司”)承建,敬中其是七里春晓小区的项目负责人。七里春晓主体工程完工后,敬中其找到王自学,让他负责安装该小区二期D、E栋的玻璃栏板。敬中其要求王自学“包工包料”,王自学则说自己没有钱垫付材料款,只能包工。最后,双方达成共识,由敬中其垫付材料款,王自学只负责“包工”。

施工几天后,敬中其将七里春晓二期D、E栋的安全架和安全网全部拆除。安全架、安全网撤出之后,正在施工的电焊机很容易从三楼掉下去摔坏,而且容易伤及到楼下其他施工的工人。”王自学说,在这种情况下,他才让儿媳王芳到工地帮忙。

2011年11月12日,王芳在七里春晓二期D、E栋协助作业时,不慎从三楼阳台坠落到地面,致使头部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留下一个未成年的孩子。

同年11月16日,王芳的父母王某、高某及海达公司在阆中市建设局、安监局的协调之下,达成赔偿协议,海达公司向王某、高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5万元。

在这份《赔偿协议》上,没有王自学的签字,而王自学也没有参与。事后,王某、高某给王芳未成年的女儿留下了11万元的抚养费,孩子由王自学夫妻抚养。

当王自学夫妻尚处在失去儿媳的痛苦中时,2011年11月20日,敬中其将一纸民事诉状递交到阆中法院,诉请王自学夫妻支付赔偿金其中45万元,且二者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阆中法院审理认为,王自学与敬中其属于“承揽工程合同”,判令王自学夫妻付给敬中其因王芳死亡后赔偿家属费用49.38万元,案件受理费0.805万元由两位被告承担。

王自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充中院。南充中院审理认为“既然承揽工程合同无效,那肯定就是施工承包合同”,改判王自学夫妻支付敬中其各项费用35.5万余元;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647万元,由王自学夫妻承担1.17万余元,敬中其承担0.49万元。

可以肯定是,王自学既不是“承揽工程合同”,也不是“施工承包合同”,他就是靠打小工维持生计的进城农民工,而且阆中、南充两级法院的判决明显有失公正,是要把一个破碎的家庭逼上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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