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打包修改八部地方性法規

近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對《河北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河北省母嬰保健條例》《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規進行打包修改,修改後的法規於5月31日起施行。

“法制委員會與法制工作委員會依據近年來國家修改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決定,以自主全面審查和政府部門系統審查相結合的方式,對河北省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視和梳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周英在作說明時表示,近兩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結合國家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先後修改了多部法律、行政法規,河北省部分地方性法規與修改後的上位法存在不一致、不協調,需要及時作出修改。

此外,2017年9月到11月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統一部署,河北省對涉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進行了專項自查,經查河北省部分地方性法規中禁止從事相關活動的規定與上位法不一致,為確保法制統一,需要進行相應修改。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不再進行資格認定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必須具備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並使用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第十七條三款規定:“專門從事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設計和安裝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具備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資質等級或者資格條件,並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或者資格證書,方可從事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設計和安裝活動。”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取消了氣象部門對防雷專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許可和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組織、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等審批事項。“據此,此次修改刪除了河北省辦法中對相關資格、資質的要求。”周英介紹,這也就意味著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設計和安裝將更便捷,不再強制要求進行資格認定。

根據上位法規定,此次還對部分涉及管理體制調整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將第十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雷電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參與對職責範圍內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應領域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

“雷電防禦工作組織管理,由氣象部門統一負責,到氣象部門、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等有關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相應領域,職責更加明晰,運行更加順暢。”周英表示。

提高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

2018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法律規定權限修訂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縮小了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範圍,提高了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明確全國執行統一範圍和標準,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範圍和標準。

周英介紹,由於《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中對於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的規定與國家法規不一致,為與全國統一的範圍和標準做好銜接,同時保證法規的長期相對穩定,此次修改刪除了第二章“必須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的所有條款,同時增加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重申執行國家統一標準。

修改後的辦法還刪去了第十七條第一款,即刪去了“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認定;從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進口機電設備採購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省人民政府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認定;從事其他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按現行職責分工,分別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認定。各類招標代理機構在取得相應的資質後,應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備案”,不再要求招標代理機構進行資格認定。

“招標方自主選擇代理機構屬於市場行為,代理機構可以通過市場競爭、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予以規範,發展改革、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強化事中事後管理措施進行監督,不需要以行政許可的方式設定準入門檻。”周英解釋,此舉目的是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更大程度激發市場、社會的創新創造活力。

取消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核發

《河北省母嬰保健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確有困難的,由持有合格證書的接生人員按照操作規程接生。”

“修改後的條例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不再對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進行強制要求,符合目前農村家庭接生的實際情況,進一步為農村接生人員從業提供便利。”周英介紹,條例修改為“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確有困難的,應當由經過培訓、具備相應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員按照操作規程實行消毒接生”。

相應條款也據此進行了修改,比如第三十五條規定:“未按《母嬰保健法》和本條例規定取得專項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未取得合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和施行助產技術、結紮手術、終止妊娠手術,不得進行胎兒性別鑑定和家庭接生,不得出具《母嬰保健法》和本條例規定的醫學證明”,修改後的條例將“家庭接生”刪掉,意味著農村家庭接生人員不需要考取合格證書即可開展家庭接生工作。

取消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行政許可

《河北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並接受年度審核。禁止偽造、冒用、轉讓、出租和出借《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刪除了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取得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規定。據此,將河北省條例第九條修改為:“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與所製造、修理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設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

“這意味著製造、修理計量器具不再需要取得許可證,有利於充分發揮市場自主調節的作用,激發市場主體的活力。”周英介紹,修改後的條例在放寬市場準入的同時,還增加了製造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加強計量器具檢定的規定,“製造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製造的計量器具進行檢定,保證產品計量性能合格”,旨在通過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予以規範。修改後的條例還刪除了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補充完善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禁止性規定

“為進一步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此次還對《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等四部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的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法規進行了修改。”周英介紹,此次修改主要根據上位法的規定,查漏補缺,增加有關禁止性規定及相應法律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