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想离职就随时可以走吗?

【导读】

参加工作后,在试用期内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工作下去而提出辞职,这时候用人单位要求缴纳违约金,是否要支付违约金?还有在试用期中参加培训后而提出辞职,是否要赔偿用人单位培训费?

试用期想离职就随时可以走吗?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3年2月26日至A公司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转正后工资为2300元/月。2013年3月底,张某检查出怀孕。2013年6月3日,A公司以张某入职隐瞒怀孕事实为由通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2013年8月7日,A公司再次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称工作期间,A公司从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也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向法院请求A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300元;支付张某双倍工资合计10120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2000元。

A公司称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并且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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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结果】

A公司解除与原张某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根据张某在A公司的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及每月工资标准,应向张某支付赔偿金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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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具备法定的正当理由,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劳动协议》就双方的劳动期限、试用期、工资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应认定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为法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但A公司在张某已怀孕的情况下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其次,A公司虽称张某怀孕不能胜任客服工作,但从A公司所述的张某工作内容来看,包括收费、前台、会务三项内容,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怀孕会导致无法胜任上述三项工作。即使张某确因怀孕无法胜任客服工作,A公司也应为其调整工作岗位,而非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双倍工资的问题。因A公司已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张某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加倍工资

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条件为协议期内(试用期满)一方提前解约,不包含试用期内解除的情形,而A公司是在约定的试用期最后一天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不属于违反约定条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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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一、试用期内辞职不需要缴纳违约金

劳动法中就试用期辞职的程序及责任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需提前三日提出辞职,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

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无需附加任何条件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中约定为由,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向用人单位赔偿培训费呢?

答案是否定的。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第三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中指出,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服务期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该条文并没有将试用期内的员工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只要服务期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提醒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安排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参与用人单位的出资培训,如果确实需要将试用期内的员工外派培训的,应当提前办理转正手续并签订培训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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