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擬增加五項職責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中的“法律委員會”修改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決定設立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對此草案明確,全國人大組織法、立法法、監督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等五部法律中規定的法律委員會的職責,由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承擔。

此外,中共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繼續承擔統一審議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礎上,增加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等工作職責。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當日在作草案說明時指出,這些新增加的憲法方面工作職責,體現本次修憲有關精神,有必要通過立法形式轉化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的法定職責。

他進一步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有關專門委員會職責,符合憲法精神和法治原則。“為了保證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依法履行相關職責,在有關法律規定修改之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專門決定,對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職責及時予以明確,是必要的、可行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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