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女士与同事在被告火锅店就餐时,因服务人员未熄灭明火就向灶具内添加液体酒精,导致彭女士被酒精烧伤致残。事发后,彭女士以火锅店侵犯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被告火锅店一次性支付彭女士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53430.57元。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服务方应当保障被服务者的人身安全,保障服务者的合法权益。
閱讀更多 山西法制報 的文章
2018-06-19 05:14:04 山西法制報
彭女士与同事在被告火锅店就餐时,因服务人员未熄灭明火就向灶具内添加液体酒精,导致彭女士被酒精烧伤致残。事发后,彭女士以火锅店侵犯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被告火锅店一次性支付彭女士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53430.57元。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服务方应当保障被服务者的人身安全,保障服务者的合法权益。
閱讀更多 山西法制報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