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25家醫院被定為2018年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附名單)

據瞭解,近期吉林省關注鐵路、公路、機場等工程項目職工和農民工工傷參保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出臺相關政策實施意見,要求人社部門工作認定實行“快認快結”,一般在1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決定,同時保障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知情權。

長春市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考核通過公示名單(第一批)

長春25家醫院被定為2018年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附名單)

 參保繳費辦法

1.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承包單位相對固定的職工,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職工特別是短期僱用的農民工,按工程建設項目(或項目標段,下同)參加工傷保險。

2.吉林省省境內施工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施工現場所在市(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施工現場跨兩個以上市(州)的,可選擇其中一個市(州)參保。

3.按用人單位參保辦法參保的,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執行統籌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費率浮動政策。按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保手續。

4.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以建築安裝工程費(或工程合同價)的一定比例繳費。具體繳費比例,由市(州)參照建築業建設項目參保的繳費比例確定。人工成本佔比較低的工程建設項目,可按人工成本乘以統籌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方式計算工傷保險費,執行統籌地區費率浮動政策。難以確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上年度全省社會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執行統籌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費率浮動政策。

建築安裝工程費(或工程合同價)和人工成本以施工總承包合同為依據。在建工程項目參保時間按實際剩餘工期折算繳費。

5.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費用,由建設單位在工程概算中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參保繳費由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按照勞動僱用關係在開工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6.工程建設項目參保的時間從工程施工合同開工之日起至工程施工合同竣工之日止。工程延期的,應當在延期前30日內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7.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在辦理相關手續、進場施工前,均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提交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切實做到“先參保,再開工”。杜絕“未參保,先開工”甚至“只施工,不參保”的現象。

8.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臺賬,併到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對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將人員增減變更情況及時報送經辦機構。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1.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期間施工人員受到事故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施工人員受到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係。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據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係。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工傷認定申請材料齊全的,在工地內發生、事實清楚、當事人雙方無爭議的工傷認定案件,實行“快認快結”,一般在1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決定。

4.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應當及時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工傷職工做出鑑定結論。建立個性化服務機制,對移動困難的工傷職工採取上門預約鑑定等辦法提供方便、快捷服務。

 待遇支付辦法

1.按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有關待遇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

2.對認定為工傷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人員,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支付。

3.在參保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受到事故傷害,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後做出認定工傷決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工傷職工醫療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間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後,工傷職工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4.按工程建設項目參保被鑑定為5級至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工程建設項目結束視為解除勞動關係,依據規定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後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5. 按工程建設項目參保被鑑定為1級至4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經本人提出,可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吉林省個體工商戶僱工工傷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197號)規定的月數,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履行公證程序後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6.工程建設項目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職工所在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7.工程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具備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該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發包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主體。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長春25家醫院被定為2018年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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