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綠水青山,是檢察人的責任

環境保護,一直是近幾年的一個熱點話題。每隔一段時間,社會上就會曝光一些嚴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資源的案件,比如造成黃河干渠水體嚴重汙染的天馬紙廠排汙染,最終直接責任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五萬元,老百姓們看到新聞都拍手稱快;然而也有一些例外,比如前段時間引發網絡熱議的大學生捕鳥被判刑十年的案例,我看到微博上就有許多不理解的聲音:“捕鳥也是犯罪麼?”

生態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水資源、土地資源、生物資源、氣候資源數量和質量的總稱,是關係到社會和經濟持續發展的複合生態系統。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則是指,個人或單位故意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汙染或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觸犯刑法並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它是1997年新刑法增設的一類犯罪,罪名涵蓋了刑法第338條至345條,而其中,公眾最為熟悉的就是汙染環境罪。下面,我以衡陽市蒸湘區檢察院辦理的一個破壞環境的真實案例淺顯地談談自己的一些看法。

2016年3月以來,被告人周某一家三口經營的塑料加工廠,在明知未取得《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多次從被告人譚某和唐某處購買已使用過的一次性注射器、輸液袋、輸液管等醫療廢物,並經過破碎、清洗、造粒等一系列工序後,製成塑料顆粒,再行銷售,而生產產生的汙水直接排入地下。而被告人羅某在明知該廠無相關資質的前提下,向該廠購買由醫療廢物製成的塑料顆粒共計17噸。一條收購、轉賣、加工、再銷售的黑色產業鏈就這樣形成了,大眾眼中避之不及的醫療廢物成了他們眼中的“搖錢樹”。本案中的塑料加工廠環境髒亂,設備簡陋,隨處可見的是帶血的針頭和仍剩有藥物的輸液袋,清洗池的汙水直接排入了下水道,醫療廢物則搖身一變進入了市場,簡直觸目驚心。2017年8月11日,衡陽市人民檢察院以周某等人涉嫌汙染環境罪批准逮捕,隨後本案移送蒸湘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認為,周某等六名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在不具備處置醫療廢物資質的情況下,擅自收購、處置醫療廢物,造成環境嚴重汙染,其行為構成汙染環境罪。

這個案例作為我院辦理的首例汙染環境案,打響了轄區藍天保衛戰的第一槍。但作為基層院的一份子,我明白,在我們看不到的黑暗角落仍有許多不法分子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鋌而走險。

針對頻發的環境問題,黨的十九大報告首次將美麗中國作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重要目標,把汙染治理作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三大攻堅戰之一,習近平總書記也在講話中多次提出:“要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

那麼,我們檢察人應該做些什麼?

吾以為,我們也要積極響應黨中央的號召,積極發揮檢察職能,守護綠水青山。比如公訴部門,要充分運用法律武器,加大對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打擊力度;偵查監督部門可以利用立案監督等手段督促偵查機關查處有關犯罪;而針對無明確原告,且不提起公益訴訟可能會導致環境利益遭受進一步損害的,民事行政部門可以代表公眾利益直接起訴。

保護生態環境,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責無旁貸。環境問題固然嚴峻,但我相信,只要我們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積極探索新型司法途徑,在環境問題上,堅持最低限度的容忍與最高限度的保護,總有一天,能還我們子孫後代一片綠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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