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工程項目到底是否屬於必須招標項目?其判斷標準如何把握?

裁判主旨

案涉項目為酒店,雖然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未明確列舉,但能否適用該規定,還應當審查其規模、作用和程度是否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列舉項目相當。案涉工程造價遠超過《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相關標準,且酒店作為開放空間,為不特定人群提供服務,其安全性相對於商品住宅等項目更需要以招投標方式實現安全和質量保障。

案例索引

《宜昌宏信房地產有限公司、四川省瀘縣建築安裝工程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申89號】

爭議焦點

酒店工程項目到底是否屬於必須招標項目?其判斷標準如何把握?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一、二審判決認定2011年3月27日《施工合同》及隨後簽訂的《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稱“備案合同”)無效並無不當。

案涉工程項目為“東都國際第五標段大酒店工程”,用途為酒店經營,資金來源為宏信公司自籌資金,是否應當招投標,應當審查其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列舉的必須經過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即是否屬於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三條規定,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包括:(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三)體育、旅遊等項目;(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案涉項目為酒店,雖然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未明確列舉,但能否適用該規定,還應當審查其規模、作用和程度是否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列舉項目相當。案涉工程造價遠超過《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相關標準,且酒店作為開放空間,為不特定人群提供服務,其安全性相對於商品住宅等項目更需要以招投標方式實現安全和質量保障。【《最高院2018年3月26日在《重慶栩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18)最高法民申455號】中認為“栩寬地產公司稱案涉項目包括超高層酒店和商品住宅,但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佈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規定,超高層酒店不屬於必須招投標範圍。雖然根據上述規定,商品住宅工程屬於必須招投標的工程範圍,但因案涉項目未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有國有資金佔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情形,故不屬於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二審判決認定案涉項目涉及社會公共利益而必須招標,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相關規定,認定本案《施工合同》及“備案合同”無效,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宏信公司申請再審提交的本院(2015)民一終字第70號民事判決與本案具體情形並不完全相符,且從該案並不能得出凡是酒店均無需招投標的必然結論,不足以作為先例指引本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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