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二審之後發現漏算已付工程款,該如何進行權利救濟?

王道勇 工程案判例研究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大連九龍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赤峰宏基建築(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案號(2015)民申字第912號,審判長李明義,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二、案情簡介

案涉工程發包方大連九龍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龍匯公司)、大連九龍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龍灣公司),施工方為赤峰宏基建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基公司)。

爭議的焦點:二審之後九龍匯公司發現漏算已付工程款200萬元和4套房產抵頂工程款,九龍匯公司以此申請再審是否應當支持?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對於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本案中,九龍匯公司在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未將其於2011年2月28日付給宏基公司200萬元及用九龍匯64-4-2、64-10-1、64-12-1、64-16-3四套房屋抵賬作為已付工程款的上訴主張,二審法院對此未作審理,於法有據,不屬於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如九龍匯公司確已履行上述給付義務,則其給付數額可在本案的執行程序中予以扣減或另行主張權利,並不足以引起本案進入再審程序。

四、啟示與總結

發包方二審之後發現漏算已付工程款,該如何進行權利救濟?可在本案的執行程序中予以扣減或另行主張權利,並不足以引起本案進入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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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方二審之後發現漏算已付工程款,該如何進行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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