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企業未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按以下標準進行賠償

法律規定:企業未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按以下標準進行賠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若勞動合同終止後並未續簽,該如何進行補償呢?

法律規定:企業未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按以下標準進行賠償

圖自網絡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均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規定:企業未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按以下標準進行賠償

但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以下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 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 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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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自動延續,若雙方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合同終止前一個月之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否則滿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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