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該不該立案?

重慶市民周女士(承租人)與卡特彼勒(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出租人)融資租賃二臺液壓挖掘機,由重慶三眾爆破技術有限公司擔保(擔保人)。因承租人未按照《融資租賃協議》的相關規定按時足額交付租金,連同擔保人被出租人起訴到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經法院審理判決,承租人和擔保人在規定時間內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違約金100餘萬元。

出租人作為原告,在法院執行期採用不正當的非法手段,組織他人深夜闖入位於江津珞璜一工地,強行將挖機拖走。工地人員見此上前阻止,不料被對方多名人員毆打致傷。報警後打人者被帶到派出所。讓傷者不理解的是,派出所以經濟糾紛不歸派出所管為由,對打人事件不立案調查,將打人者放了,至今也未作出處理。

公安機關該不該立案?

重慶市民周女士(以下稱承租人)稱,她和重慶三眾爆破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稱擔保人,也是挖機的實際使用和所有人)於2014年1月和5月與卡特彼勒(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稱出租人)分別簽訂租賃二臺液壓挖掘機。因其他原因承租人在租賃期未按《融資租賃協議》規矩按時足額繳納租金,被出租人起訴到重慶市九龍坡人民法院。2017年9月30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2017渝0107民初6046號、6079號),判決承租人和擔保人支付出租人租金及違約金共計100餘萬元,目前該案正處於法院執行階段。

因經濟糾紛法院已作出判決,在法院執行期,出租人採用非法暴力手段強行拖走挖機。

報警後,待江津區珞璜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時,對方拖著挖機已經離開。後來在外環高速珞璜收費站將其中一臺挖機攔下並帶回派出所。到派出所後,江津區珞璜派出所在承租人和擔保人都還未趕來的情況下將強行拖挖機的人給放了,同時挖掘機也被對方帶走。派出所民警說,扣留了他們的證件,第二天再來解決。

任裕中在珞璜派出所一直等到第二天上午十點鐘,多次找到辦案民警要求解決此事。派出所民警說,這是屬於經濟糾紛不歸他們管,至於打人事件該不該派出所管,該怎麼處理是派出所的事,與當事人無關。

公安機關該不該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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