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问题解答150问(之六)

广东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问题解答150问(之六)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对农村生产关系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在基层抓改革,是实实在在的,察实情、讲实话、鼓实劲、出实招、干实事,才是真正负责任、有担当。解决实际问题,获得群众认可,做不得表面文章,来不得半点虚功。迎难而上,见招拆招,改革不可停步。

要改革,究竟怎么改?怎么才能把集体经营性资产盘活?如何增加村集体收入?而在改革过程中,怎样清产核资?成员界定?折股量化?怎么防范市场风险?诸多问题,需要各级“一把手”、一线工作人员迎难而上,见招拆招。

广东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问题解答150问(之六)

温馨提示:《广东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问题解答150问》为各级领导、广大“三农”工作者和农民兄弟提供系统的改革基础资料。受实践和认知水平所限,难免存在不全和疏漏之处,敬请指正。《150问》分为7篇图文推送,现在推送第六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及其功能作用》

广东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问题解答150问(之六)

1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功能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切实发挥好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具体包括:

(1)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2)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3)管理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4)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5)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

(6)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120.广东省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命名有何规定或要求?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

12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12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如何设置,有何具体规定或要求?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至6年,具体任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选出社长和副社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长和副组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成员;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理事机构成员、财务人员和与理事机构成员、财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监事机构成员。

12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什么权利?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权利包括:

(1)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2)由本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3)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4)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12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什么义务?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2)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

(3)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4)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12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合并、分立、解散怎么办?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涉及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126.非法干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怎么办?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7.现阶段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职能由谁代为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12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取得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登记证书?

按照国家最新规定,一个主体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拥有一个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代码设计为18位,包括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1位)、登记管理机构行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1位)等五个部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由农业部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便办理银行开户、刻制印章等。待农业农村部研究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办法、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系统后,我省再按规定,做好已完成登记注册并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更新工作,对新登记注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和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明确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过渡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持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期后,可由县级农业部门出具证明办理相关业务。

12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包括哪些内容?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和场所;

(2)宗旨;

(3)组织的资产;

(4)成员权利、义务;

(5)成员代表的比例、人数和产生办法;

(6)理事机构、监事机构任期时间、人数配置及人员产生与罢免程序;

(7)收益分配制度;

(8)财务管理制度;

(9)审计制度;

(10)公开制度;

(11)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数额标准;

(12)章程修改程序;

(13)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召开、表决程序办法;

(14)其他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

13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比例、数量有何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的3%,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13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参会人数、所作决议有何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13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事项包括:

(1)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2)土地承包方案、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

(3)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5)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6)较大数额的举债或者担保;

13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1)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

(2)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4)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

(5)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

(6)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13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主要职责是什么?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1)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2)负责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3)负责集体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申报;

(5)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6)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13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机构主要职责是什么?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1)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机构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以及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2)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执行公开制度等情况;

(3)列席理事机构会议,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4)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出监督工作报告和建议;

(5)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理事机构及其成员的违法行为;

(6)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136.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议有什么要求?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侵害成员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应当在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作出决议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公布参会人数、会议内容以及决议决定等情况。

理事机构、监事机构的履职行为不符合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决定的,作出该决议决定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有权予以纠正或者否决。

13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的管理制度有哪些?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清查、资产台帐、资产收益考核,以及固定资产登记、保管使用、折旧等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财产清查、收益分配、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等制度。

13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开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有哪些?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地点。

应当公开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包括:

(1)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情况,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

(2)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3)集体资产的使用处置、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承包、租赁等经营情况,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收益情况;

(4)集体资产的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情况;

(5)宅基地的分配情况;

(6)财务计划、经营损益、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等情况;

(7)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减免税费以及其他资助、捐赠等情况;

(8)其他涉及成员利益的资产与财务重大事项。

139.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的事项有异议的怎么办?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的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监事机构提出核实申请。监事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予以公布。

140.在资产经营方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何具体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经营权,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可以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经营权,资产所有权不变。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制定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除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外,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非法压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14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聘请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吗?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聘请管理人员,参与集体资产经营管理。

鼓励有需要、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探索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管理的经营管理模式。

14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理事机构、监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有何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和监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离任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印章、文件、凭证、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

14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如何处理?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对直接责任人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造成损失的,由负有责任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监事机构的组成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合法权益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监事机构不依照章程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或者对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决议拒不执行的;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不按规定公开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或者公开事项不真实、不完整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和监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期限移交印章、文件、凭证、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的。

14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中,出现哪些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5.各级各部门如何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农村会计管理体制,推动农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账目分离、独立核算。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对审计监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财务管理混乱的集体经济组织,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

146.各级各部门如何支持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出租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果园、养殖水面以及生态环境、人文历史、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资产资源,发展现代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社区养老、物业租赁等项目。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接受捐赠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龙头企业、优质公共服务项目或者牵头兴办农民合作社、参与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在确保集体资产经营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断拓展投资渠道,提升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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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我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进入收官阶段!

2018年底前,我省将全面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不待我,只争朝夕,夯实土地确权成果,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农村各项制度改革落好子布好局铺垫基石。

各级党政机关负责同志及工作者,当务之急要督促已完成镇村做好查漏补缺工作;重点对未完成或未颁证的镇村加强督导检查落实责任,督促其按照时间表倒排工期、倒逼任务、确保质量。各地可进村入户摸底进度和质量,实时开展通报约谈,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实现农村承包地“一张图”不缺不漏。

广东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问题解答150问(之六)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是全省农民切身权益的头号大事;是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农业君给农民兄弟整理了土地确权问题的反映途径:

  • 广东“三农”热线:(020)12316

  • 广东省农业厅门户网站:http://www.gdagri.gov.cn/

农业君特别提醒哦!农村土地确权情况问题反映要实事求是,严禁造谣诽谤,并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或联系地址;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的问题事项。

供稿:广东省农村产权改革办公室、广东省农村土地确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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