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代管的銀行卡,一個多月內被盜刷近40萬!

來源澎湃新聞

發生在湖南株洲的這起盜刷案背後真相,是辦案民警違規將本應由警方代管的賀女士手機、銀行卡等物品從派出所流出。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判決書顯示,違規民警王某因犯翫忽職守罪,近日被株洲市荷塘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

警方代管的銀行卡里少了數十萬

判決書顯示,2016年8月,株洲一房地產公司董事長付某向株洲市公安局蘆淞分局建寧派出所舉報其前妻賀女士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並委託其法務代理人李某代理其協助建寧派出所辦案。

2016年11月,蘆淞公安分局以賀女士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予以立案偵查;12月,該局再以賀女士涉嫌職務侵佔立案偵查。王某作為警長具體負責整個案件的辦理。

2017年1月9日,王某等人在長沙將賀女士抓獲,並對其住所進行搜查,將其一臺iphone5s手機、一臺iphone6手機、一部IPAD、七張銀行卡、一張美容卡、一串鑰匙、一臺奧迪車等物品暫扣帶回建寧派出所,並將部分物品錄入辦案系統,登記為“代為保管隨身財物”。

2017年1月10日,建寧派出所對賀女士刑事拘留。一個月後的2月15日晚,賀女士被釋放,2月16日被取保候審。

2017年3月,賀女士先後向紀委、公安、檢察等部門舉報反映自己的離奇遭遇,並陸續在互聯網上發帖舉報,在紅網論壇、新浪微博、湖南之聲等十餘家網站轉發。

辦案民警違規,致代管物品流至他人手中

判決書顯示,從2017年1月9日至同年2月16日,王某在辦案過程中,違反公安部頒發的《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和《公安機關代為保管涉案人員隨身財物若干規定》以及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履行職責,沒有將代為保管賀女士的物品按規定移交內勤人員保管,而是超越權限,自行保管在其辦公室。

經警方調查,賀女士的手機與銀行卡竟然流到了舉報人付某的代理人李某手中。

2017年4月,蘆淞公安分局對涉嫌盜竊賀女士資金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後於2017年6月為賀女士挽回經濟損失39.2萬元。

2017年7月18日,王某被刑事拘留。

手機與銀行卡是如何流出派出所,到了李某手裡?

據付某的秘書周某證言,賀女士被刑拘不久,李某拿著自己手機裡的照片給周某和付某看,說這是從賀手機裡拍的,李某說可以拷出來給付某,後李某帶周某一起到建寧派出所,跟王某講想看一下賀女士手機裡的內容,王某就把賀的手機給了他們並告訴了手機密碼,其用數據線將賀女士手機的資料備份到付某一臺筆記本電腦裡,回來後又將這些資料拷到付某的蘋果IPAD裡。李某稱,王某當時將賀女士的手機交給他和周某查看、拍攝、拷貝數據資料,並把手機開機密碼告訴了他們。

在賀女士被取保當天,李某才將賀的物品退還給王某。當天,王某安排另一民警將代為保管物品退給了賀女士。

辦案民警收錢後退款,未被認定受賄罪

2018年1月24日,株洲市雲龍地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翫忽職守罪、受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沒有提出異議,自願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株洲市荷塘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翫忽職守罪的罪名成立,指控王某犯受賄罪不成立。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上交的,不是受賄”,被告人王某已於2017年2月13日將受賄款退還給付某,並不是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公訴機關指控王某犯受賄罪的罪名不成立。

根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2018年4月9日,法院一審判決王某犯翫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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