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欧四国12日游”17万财物被盗!旅行中丢失财物,该谁担责?

花上万元预订的蜜月之旅,因下车就餐未随身携带贵重物品的疏忽而又损失了上万元的财务。参团旅行丢失财务,旅行社是否该承担责任,这个责任又该如何认定?专家表示,原因复杂,需考虑的认定依据也复杂。

“北欧四国12日游”17万财物被盗!旅行中丢失财物,该谁担责?

千挑万选的蜜月之旅,却突遭意外

新婚不久的王先生和妻子在选择预订“北欧四国12日游”旅游线路时,万万没有想到,一场蜜月之旅却遭遇意外的财务损失。

为了计划这场蜜月之旅,王先生夫妇在多家预订网站来来回回比较的数次,最终权责了途牛旅游网推出的“北欧牛人专线”。

王先生说,因为去的是国外,而且又是重要的蜜月之旅,因此必须要保证旅行的安全和舒适。于是他和妻子商定,就选择这个品质和价格都高一点的途牛“北欧牛人专线”,平均每人的旅游费用为19299元。

“北欧四国12日游”17万财物被盗!旅行中丢失财物,该谁担责?

王先生与途牛签订的旅游合同

5月6日,王先生夫妇与其他团友出发,开启了由途牛网组织的“北欧四国12日游”旅程。本是一场美好旅行的可是,可就在行程第三天即5月8日,旅行团一行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发生了物品被盗的闹心事。

据王先生介绍,当天,旅行团一行白天被安排自由活动,他们就选择了去购物,购物结束返回大巴车上,导游就通知他们去吃晚餐。于是大家就将购买的物品放置在大巴车上,集体去就餐。王先生称,在这下车就餐的过程中,导游并未提醒大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以防失窃。

可没有想到的是,在他们用完晚餐回到大巴车上的时候发现,虽然大巴车窗都未见被破坏的痕迹,但是车上的物品被盗,括王先生夫妇在内的7个家庭发现自己的背包以及物品几乎都不见了。随后导游带领团员到斯德哥尔摩警察局报了案。

扬子晚报报道称,根据他们拿到的一份由丢失财物的11位团友集体签名的情况说明书上确认得知,经过初步统计,此次全团损失物品总计约折合人民币17万元(包含团友们背包内的大量个人物品)。

面对高额损失,要求途牛赔偿

“北欧四国12日游”17万财物被盗!旅行中丢失财物,该谁担责?

虽然失窃案件发生后,在导游的陪同下立即向当地警察局报了案,但是截至王先生他们一行返程,仍未有结果。且在行程第三天就发生这种事情,王先生称旅游的心情被大大的影响。

于是,在回国后的5月18日,王先生作为被盗旅行团团员代表找到途牛公司了解失窃案件情况。

王先生认为导游以及司机在下车前并未告知他们要带上刚买好的贵重物品,或者如何对该物品进行处置。“我认为导游没有起到基本的安全保障和告知提醒义务。司机和导游在明知大家都购买了贵重物品的情况下没有作出任何安全提醒,所以大家以为会有人留守在大巴车上照看物品。因此放松了警惕,就都把物品放在了车上。”没想到这一放松,却酿成了这么大的损失。他认为,途牛公司应该要对此次失窃事件负责。

途牛回应称承担途牛应有责任

面对王先生的质疑与维权,途牛方面表示主动承担途牛应有的责任。对于游客在境外购物被盗的损失,途牛承诺除保险承担赔偿金额之外,启动盗抢慰问金保障,额外补偿游客新买商品损失的20%,对丢失旧物游客补偿3000元/家庭

据途牛透露,此次失窃7个家庭中共有两家涉及到新买商品,合计4万元左右,其中王先生的新买商品金额在2万元左右;其他是旧物跟现金。

途牛表示,途牛对受到被盗影响的游客觉得特别抱歉,这样的事件是旅行社最不愿意发生的事情。此次事件发生后,途牛客服人员与游客一直都保持持续的电话沟通,并敦促地接社加强和当地警方沟通,尽力寻找被窃物品,积极协调保险公司赔付游客物品损失。

据悉,根据途牛给出的补偿方案,目前在遭到盗窃的7个家庭中,有1个家庭已经沟通并走完途牛的赔偿流程,另有几个家庭也同意该赔偿方案。

但王先生夫妇尚未同意,双方还在继续沟通协商中。途牛方面介绍说,王先生夫妇在该案中的新买物品损失在2万元左右。夫妇两人拥有2份保险,其中旅行社赠送的保险盗抢险赔付上限为3000元/人,王先生自行额外购买的保险也包含盗抢险,赔付上限4000元/人。途牛表示,虽然以此计算,夫妇二人保险赔付上限共1.4万元,不过保险赔付不一定能拿到上限金额,途牛方面对王先生额外补偿旧物3000元/家庭,新买商品损失额20%,王先生服务对此赔偿方案并不认可。

旅行中财物丢失,旅行社该不该担责

旅行中丢失财物,这在近几年的旅游中并不少见,除此以外,中国游客在国外被抢或者被盗事件也是屡见不鲜。

那么,对于参加旅行团的游客而言,旅行中丢失财物,旅行社到底该不该担责,该但何种责任呢?

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李广表示,

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需要承担对旅游者的安全警示义务。无论是《旅游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对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对游客的安全提醒义务进行了规定。

如《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无论是在订立旅游而合同时,还是在旅游合同履行时,旅行社都应当告知游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并在第七十条规定了,“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第七条也规定了“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除此以外,还另外规定了“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李广指出,在旅行团丢失财物的案件中,认定旅行社是否有责任就需要看旅行社在旅游合同、出团通知或在旅游过程中是否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提示。另外还需要注意旅行社的提示是一般性、原则性的提示?还是在特定情形下对特定风险的进行的针对性的提示。

“北欧四国12日游”17万财物被盗!旅行中丢失财物,该谁担责?

在途牛的“北欧四国12日游”失窃案件,旅行社工作人员是否注意到了游客购买了大量物品放置在车辆中,是否在这一时间点前后对游客的财物安全进行了特别提示,是界定双方责任一大关键点。

因此在责任认定方面,就需要对旅行社是否尽到安全提示义务进行判定,这属于事实的认定,需要有权机关根据旅行社和游客双方的陈述进行判定。至于安全提醒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但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来证明,才会在司法裁定中被采信。

另外,即使在安全提示义务、安全保障责任等情形核实清楚的前提下,类似争议还存在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就是对于被盗抢的物品数量、价值的认定上,往往会有争议。这也构成了后续理赔的障碍。也就是可能认定旅行社有责任,但是客人丢了多少东西,价值多少,却很难有说服力的证据,这就导致无论在保险理赔上还是在司法裁判上,因为没有依据,而无法在赔付金额上进行客观的认定。

由此可见,旅行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财物丢失的案件,因为需要考虑的因素多样,且责任界定往往因事而异。

虽然在途牛的“北欧四国12日游”失窃案件中,双方在下车就餐是否有安全提醒问题上有所争议,但是途牛承担了大部分应尽的赔付补偿责任,将游客的损失降到了最低。

但并不是所有发生此类财务丢失案件的游客都有此经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14年一则游客要求赔偿旅行时留在车上的被盗物品损失的请求就被当时法院驳回了。案件文书显示,原告两名游客在欧洲旅行时,在从巴黎至瑞士途中下车吃饭,将行李包放在大巴车座椅下,但回到车上后发现装有财物的行李包被盗。游客要求被告旅行社赔偿财产损失11万余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旅游合同及其补充条款、行程表、出团通知书中,已告知原告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行李物品;在旅行社已书面告知游客要妥善看管物品的情况下,游客自身应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且该起案件并未侦破,没有证据表明系旅行社所为。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两位游客的诉讼请求。

文 | 王真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