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著力做好涉農民工工資案件辦理工作

湖南:着力做好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办理工作

新聞發佈會現場(曾妍/攝)

6月15日,湖南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全省法院關於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集中審判執行專項活動、湖南高院印發《關於做好涉農民工工資案件辦理工作的意見》的有關情況以及相關典型案例。自2018年春節前後開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集中審判執行專項活動至3月31日,全省法院兌付4202名農民工工資及工程款22466.5453萬元。為106名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為執行不能案件中的194名特困農民工發放司法救助款197.8萬元。

專項活動開始後,各中、基層人民法院迅速成立了以院長擔任組長的活動領導小組。立案部門對農民工起訴追索工資或勞動報酬的案件當日立案。民事審判部門加快審判進度,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優先審判,繁簡分流,難案精辦、簡案快辦。執行部門充分發揮執行指揮中心的督導、指揮和快速反應的作用,窮盡一切執行措施,竭力兌現勝訴農民工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湖南法院通過採取罰款、拘留、搜查、夜間執行、凌晨執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等措施,制裁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行為。對不履行行為等涉嫌構成犯罪的,及時移交有關部門,加大制裁力度。專項活動中,共司法拘留138人,共向偵查機關移送線索38人次,共判處9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分子罰金至一年四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此外,湖南高院近日下發的《關於做好涉農民工工資案件辦理工作的意見》全文共二十二條,主要涉及涉農民工工資案件的範圍,案件排查標識等基本制度,審判、執行的有關規範,指導、保障、考核、報告機制等七個方面。《意見》的出臺,旨在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將涉農民工工資案件辦理工作常態化、制度化,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典型案例

案例一

龍某、吳某、曾某等與北京某工程公司、湖南某工程公司、陳某勞務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2年至2013年,龍某、吳某、曾某等農民工施工隊包工頭,分別帶領數十名農民工,應實際施工人陳某(掛靠湖南某工程公司)的要求組織施工隊伍到北京某工程公司工地上施工。工程結束後,陳某遲遲不支付施工款,使得龍某、吳某、曾某等無法給農民工發工資。之後龍某、吳某、曾某等訴至法院。

審理執行情況:婁底中院受理案件後,考慮到年關將近,為保障眾多農民工能夠及時追回勞務報酬,合議庭認真聽取了雙方當事人意見,分別對當事人做釋法說理工作,並多次組織雙方進行協商。在合議庭的耐心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調解意見,由北京某工程公司向龍某、吳某、曾某等分期分批支付農民工工資273萬元,第一筆200萬元已於2018年2月11日支付。這起涉及到50餘名農民工,標的額達273萬元的涉農民工權益糾紛案件,從立案到調解成功,僅用了15天時間。

典型意義:本案為典型的農民工“年關討薪”案件,本是家人團聚的溫馨時刻,可對拿不到“血汗錢”的農民工兄弟而言,回家之路是如此的艱辛。該案的快調快結,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立場,解民憂紓民困的溫度。

案例二

陳某等41人與劉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23日,被告劉某經工商註冊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成立沅江市草尾皮家湖磚廠,陳某等41位原告均在劉某處務工,2017年下半年因環保不達標被告磚廠被強制關停,被告無力及時支付41個原告工資,故釀成糾紛。41位農民工先後在磚廠所在鄉鎮沅江市草尾鎮、沅江市市政府進行上訪,討要工資。後通過引導進入訴訟,並由法院請求政法委聯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審理執行情況:沅江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劉某欠付41位原告的工資,共計446426元。因被告躲避在長沙,草尾法庭庭長黃志威帶領幹警前往長沙,找到被告,積極主持雙方進行調解,最終41個討薪案件均順利調解結案。這41起名民工討薪案件,法院調解結案後,在所在鄉鎮配合下,正在變賣被告磚廠所剩紅磚優先償還這些農民工工資。

典型意義:在強制關停、拆除企業所衍生的債務過程中,應當秉持民生優先原則,首先滿足農民工工資的請求,儘量兌現。

案例三

永興縣高亭司煤礦430餘名職工系列執行案

基本案情:永興縣高亭司煤礦系列案,涉及煤礦職工430餘名,案款共計1842550元,矛盾糾紛突出,不穩定隱患大。永興法院受理後積極與礦方負責人聯繫執行事宜,煤礦負責人不是強調煤礦停產、經營困難,就是故意推脫、逃避執行,致使申請人一直未能受償,申請人則群情激憤,數次圍堵煤礦。

執行情況:永興法院執行局組織幹警多次去該煤礦執行。一方面與煤礦負責人商談執行方案,耐心做其工作,要求其履行義務;另一方面,依法調取證據確定煤礦經營效益情況,同時將煤礦及其負責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信用懲戒,並依法凍結該煤礦的所有對公賬戶、劃撥該煤礦銀行賬戶上的存款。經過執行幹警數月不懈努力,該系列案於2018年1月14日順利執結。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人數多,執行標的額大,執行難度大。執行法院對於重大複雜、人數眾多、有上訪傾向、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健全工作應急預案,多措並舉,巧用信用懲戒等聯動措施,執結案件,讓數百人的血汗錢得以兌現,妥善化解敏感性和群體性糾紛,體現了人民法院為民司法的意識和能力,也彰顯執行聯動機制的威力。對於此類案件執行有較強的借鑑意義。

案例四

申請執行人段滿元、歐南山、王鐵生、易繼輝等144人與祁陽縣雙發煤礦勞動行政處理系列案

基本案情:申請執行人段滿元、歐南山、王鐵生、易繼輝與祁陽縣雙發煤礦勞動行政處理系列案,經祁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祁陽縣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由祁陽縣雙發煤礦支付段滿元、歐南山、王鐵生、易繼輝等144人工資款自2012年8月至2016年8月共計2387741元。行政處理決定和裁定書生效後,因祁陽縣雙發煤礦未自覺履行義務。段滿元、歐南山、王鐵生、易繼輝等144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情況:立案執行後,執行法官依法向祁陽縣雙發煤礦法定代表人歐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手續,約談歐某某,但是歐某某總是以各種理由拒絕與法官見面,以各種理由推諉,拒絕承擔義務,對執行工作極不配合。

執行法官運用“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進行查控後,未查獲有價值的財產線索。分析案情後,執行法官發現被執行人不是沒有履行能力,而是故意隱瞞財產,於是改變思路,採用傳統查詢的方式,查實被執行人祁陽縣雙發煤礦因被國家關閉有國家獎補資金,執行法官馬上進行了凍結、提取被執行人祁陽縣雙發煤礦在有關部門的國家獎補資金,促使歐某某主動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局將國家獎補資金追償到法院執行標的款賬戶。至此,144名申請執行人成功領到2387741元被拖欠的自2012年8月至2016年8月的全部工資。

典型意義:被執行人難找,執行線索和可執行財產難尋,一直困擾著法院執行工作。人民法院在充分運用網絡查控平臺的同時,不能放棄傳統的查控方式。對涉及農民工工資的民生方面的案件,加大工作力度,善於發現隱蔽財產,一旦發現線索,立即凍結,優先強制執行。

案例五

申請執行人吳愛珍、王永忠等270人申請執行與花垣縣金和礦產品材料有限公司、花垣縣吉達錳業有限責任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系列

基本案情:花垣縣金和礦產品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和公司”)和花垣縣吉達錳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吉達公司”)雖公司名稱不同,但實際均為同一實際控制人向正強在不同時間不同地方生產經營。兩公司因經營拖欠農民工資未付,花垣縣人社局於2016年5月27日以花人社行處字【2016】02號行政處理決定書決定由金和公司支付李萬友等126位勞動者工資588213元;於2016年6月6日以花人社行處字【2016】03號行政處理決定書決定由吉達公司支付吳金花等126位勞動者工資666805元。

除此之外,兩公司另還欠有其他身份信息不清或因超過退休年齡勞動者的工資未付。花垣縣法院受理後通過速裁程序給予立案並快速審結。但因金和公司和吉達公司生產用的電解錳廠沒有達到國家環保政策要求,兩公司早已長期處於停產狀態。以上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因兩公司沒有履行,申請人吳愛珍、王永忠等270人向花垣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行執行程序。

執行情況:因兩公司拖欠民工工資數額大且時間久,職工積怨情緒大。為儘快執行以金和公司和吉達公司為被執行人拖欠民工工資案件60件(2件行政非訴案,58件民事訴訟案),縣法院成立執行專案組,積極向縣領導彙報、與縣財政部門、縣環保部門、縣經信部門等職能部門溝通協調,為吉達公司極積爭取電解錳企業關閉財政獎補資金200萬元,並及時裁定提取匯至法院執行案款專戶。案款提取到位後加班加點組織欠薪民工與兩公司核對每位民工欠薪數額(欠薪期間公司變賣機械設備支付了部分民工工資),2018年3月21日花垣縣法院召開公開兌現大會為吳愛珍、王永忠等270名農民工現場兌現所欠全部工資款。

典型意義:為做好涉民生案件執行工作,人民法院藉助各方力量,加強多部門聯動;在審理、執行過程中採取司法便民、利民措施,開闢“綠色通道”;執行到位後迅速發放執行款,體現了人民法院司法為民,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決心。

案例六

申請人周顯龍等114人與永州市湘永香杉木業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系列案

基本案情:申請執行人周顯龍等114人系永州市湘永香杉木業有限公司員工,因該公司拖欠申請人工資,2018年1月3日,周顯龍等114人向零陵區法院起訴,1月4日,法院組織雙方調解並達成協議,被執行人自願於1月5日前支付周顯龍等114人工資70餘萬元。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定義務,1月11日,周顯龍等114人向零陵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情況:立案執行後,執行法官依法向永州市湘永香杉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等執行法律文書,並對洪某某進行約談,洪某某表示公司經營不善、資金鍊斷裂,一時履行不了義務。

零陵區法院執行法官通過多方摸排和走訪,發現該公司剛好生產了一批價值70餘萬元的香杉成品板材,零陵區法院果斷採取強制措施,查封了該批板材。為了讓農民工儘早拿到被拖欠的工資,零陵區法院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並召開聯席會議,專門研究被拖欠農民工支付的問題。會議決定由湘杉木業公司繼續對產品進行銷售,農民工代表對被扣押的67捆板材的銷售進行監督,所得貨款打入政府指定的賬戶,該賬戶由該鎮人大主席代表黨委政府進行監管,待被扣押的板材售罄後,在法院和黨委政府的監督下,統一支付114名農民工工資。方案同時還規定,在執行方案實行期間,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不得以工資拖欠為由干擾企業的正常經營。1月31日,該案所有被拖欠的工資全部予以支付完畢。

典型意義:解決執行難,並不是法院一家之力就能解決的,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一是零陵區法院和雙牌縣法院通力合作攻克執行難,被執行人在此之前就被雙牌法院查封了,正是由於兩家法院的默契配合,保證了農民工工資得以優先受償;二是黨委、政府對執行工作領導有力,本案的被執行公司拖欠員工工資人數眾多,公司對外借款金額較大,對社會穩定有較大影響,案發之初,法院就積極向黨委政府彙報案件進展,積極向零陵區和雙牌縣黨委政府尋求支持,正是在兩地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該案才在短短20日內得以順利執行。

案例七

申請執行人曾秋雲、劉博、尹石橋等154人與湖南大工重機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系列案

基本案情:申請執行人曾秋雲、劉博、尹石橋等154人與湖南大工重機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系列案,經湘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由湖南大工重機有限公司支付曾秋雲、劉博、尹石橋等154人工資款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共計1 632 978元。行政處理決定和裁定生效後,因湖南大工重機有限公司未自覺履行義務,曾秋雲、劉博、尹石橋等149人向湘潭市嶽塘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情況: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法院在立案執行後,依法向湖南大工重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手續,並約談了吳某某,得知湖南大工重機有限公司現在已經實際停產停業,名下的土地及廠房均已經抵押給了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該銀行與湖南大工重機有限公司的案件也已經在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進入執行程序,並對該公司的土地及廠房在進行評估、拍賣。湖南大工重機有限公司在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的系列案件中實際已無可供執行的任何財產。在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與湖南大工重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湘潭市中級法院在處理財產時瞭解到在嶽塘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的曾秋雲、劉博、尹石橋等154人與湖南大工重機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系列案後,立即與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溝通,說明該情況徵得金融機構的理解與支持,在成功變賣湖南大工重機有限公司的抵押財產後,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積極配合法院同意讓渡部分抵押權受償金額用於解決職工工資。至此,154名申請執行人 成功領到1 632 978元被拖欠的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份的全部工資。該系列執行案全部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企業停產停工,所有的資產均已經抵押給銀行,拖欠的職工工資在法律上無從保障。職工辛勤勞動應當獲得的報酬沒有著落的前提下多次出現集體信訪嚴重影響到社會穩定。兩級法院協同執行,沒有就案辦案,從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角度做銀行的工作,銀行作為抵押權方自願讓渡部分抵押權受償部分解決職工工資問題,實現了案件執行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的統一。

案例八

申請執行人賀小竹等76人與宋懷堅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系列案

基本案情:申請執行人賀小竹等與宋懷堅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系列案經醴陵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由宋懷堅向賀小竹等76名申請執行人支付拖欠多年的勞動報酬共計137萬餘元。民事判決書生效後,宋懷堅未按照生效判決書確定的內容履行義務。賀小竹等76名申請人向醴陵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情況:

醴陵市法院於2017年12月8日立案後,執行法官立即向被執行人宋懷堅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約談了被執行人宋懷堅,要求其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但經法院網絡查控被執行人宋懷堅的銀行存款、不動產信息、車輛信息後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被執行人自稱自己無財產。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官提供被執行人以前開過鞭炮廠的線索,後執行法官通過傳統查詢方式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有個人獨資企業醴陵市旺春煙花鞭炮廠,並且該廠因退出煙花爆竹企業在醴陵市明月鎮政府有退出獎補金。執行法官在得知該重要的執行線索後,迅速前往明月鎮政府凍結、提取了醴陵市旺春煙花鞭炮廠的獎補金。2018年6月2日,法院召集了系列案件的76名申請執行人召開兌現大會。至此,76名申請執行人成功領到了137萬餘元的工資。

典型意義:“司法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人民法院在執行該系列案件中,充分運用了法律賦予的執行財產調查與處置權,為保障民生和維護社會穩定貢獻了司法應有的力量。人民法院的“陽光執行”也讓本系列案的76名申請執行人充分知曉了執行工作的艱辛,當執行工作陷入僵局時,申請執行人不是一味地埋怨法院,而是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工作,盡最大限度為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這起系列案是執行法院與申請執行人良性互動的典型案例,也起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案例九

被告人黃友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被告人王桃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基本案情:2011年12月,被告人黃友良在永州市零陵區零陵工業園註冊開辦了永州市零陵區永興鞋材廠。在沒有結算支付被害人袁海燕、胡作豔等54名員工2014年7-9月的部分工資款共計79362元的情況下,於2014年9月18日晚上逃匿。永州市零陵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黃友良支付上述員工工資,黃友良知悉此事後仍未予處理。

審理情況: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友良的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鑑於黃友良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在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前積極支付了全部被害人的工資,判決:被告人黃友良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基本案情: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王桃在經營寧遠縣焦點裝飾店期間,僱傭王洪利、李雲輝、毛輝等21名被害人對其承接的房屋進行裝修作業。后王桃因經營不善,在未支付王洪利、李雲輝、毛輝等21名被害人工資的情況下離開寧遠,共拖欠王洪利、李雲輝、毛輝等21名被害人工資417647元人民幣。2017年7月17日,寧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王桃下達了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王桃足額支付王洪利、李雲輝、毛輝等21名被害人工資417647元,王桃收到該限期改正指令書後,仍拒不支付王洪利、李雲輝、毛輝等21名被害人工資報酬。

審理情況: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桃的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決:一、被告人王桃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二、責令被告人王桃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幣417647元並返還被害人。

典型意義:追究失信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是對失信被執行人制裁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失信被執行人被判處刑罰,不僅被剝奪了自由、財產,而且喪失了擔任公司銀行高管、造價工程師、資產評估師等一系列的從業資質。在為農民工討薪維權過程中,對於情節嚴重的失信被執行人,構成犯罪的,運用刑事手段予以打擊是非常有必要的。案例九在這方面提供了一個典範。需要指出的是,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輕罪,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是刑罰裁量的一個重要方面。案例五中的被告人黃友良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支付被害人的工資,可以認定有悔罪表現,對其判處緩刑。案例六中的被告人王桃則沒有如實供述和積極退賠情節,故對其判處實刑。

案例十

被告人任振元拒不執行裁定案

基本案情:自訴人澧縣農商行與廖凱、湖南鑫科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澧縣法院就該案作出判決:一、被告廖凱償還原告澧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現變更為澧縣農商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426300元,合計3926300元及後續利息和罰息;二、原告澧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對被告湖南鑫科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的,位於澧縣澧陽鎮珍珠居委會(食品城3#)的面積為919.58平方米的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案件生效執行過程中,澧縣人民法院裁定將被執行人湖南鑫科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的,位於澧縣澧陽鎮珍珠居委會(食品城3#)的面積為919.58平方米的房產以377.7912萬元的價格變賣給買受人楊先軍,並於2016年3月11日向該房產的承租戶被告人任振元出具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限期騰出房屋,但任振元拒不履行協助義務。同年9月21日澧縣人民法院對任振元拒不協助執行的行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決定,但任振元仍不履行協助義務,導致房屋一直不能實際交付。

審理情況: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任振元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判決:被告人任振元犯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任振元提出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具有起訴方便、審限短、救濟快的優點。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法(2018)47號《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保障了自訴人的訴權,拓寬了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追訴渠道。本案的意義在於,對於有證據的失信被執行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對失信被執行人提起刑事訴訟,使失信被執行人的犯罪行為及時受到刑事追究,使失信行為與被懲罰結果能夠更緊密、直觀地結合起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