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聚焦」當“皮皮魯”遭遇商標 文學作品角色呼喚法律保護

「说法聚焦」当“皮皮鲁”遭遇商标 文学作品角色呼唤法律保护

「说法聚焦」当“皮皮鲁”遭遇商标 文学作品角色呼唤法律保护

資料圖

虛擬角色被“綁架”

對於上世紀80、90年代的人來說,舒克貝塔、皮皮魯與魯西西、大灰狼羅克的名字絕不陌生。而這些文學作品角色都出自“童話大王”鄭淵潔的筆下。最近,這位“童話大王”以另一個身份頻繁出現在人們的視野裡:商標維權者。

2017年,鄭淵潔在微博上發起#解救被綁架的皮皮魯#、#解救皮皮魯#、#解救魯西西#等話題,並不斷在微博上更新進程。

據鄭淵潔講述,上世紀90年代,他在鄭州出席一場籤售活動,當時有人向他詢問,鄭州當地的一家名為皮皮魯的西餐廳是否是他所開,鄭淵潔予以否認。但此後,不斷有讀者和媒體向鄭淵潔求證這家餐廳,甚至有人還向他投訴吃飯不愉快等問題。

而鄭州這家餐廳在2004年將“皮皮魯”正式註冊。此後一直將“皮皮魯”商標續展。2014年,鄭淵潔向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撤銷申請。2015年,商評委未同意撤銷申請。2017年2月23日,鄭淵潔再次遞交申請書,申請鄭州皮皮魯西餐廳商標註冊無效。2018年2月28日,商評委宣告“鄭州皮皮魯西餐廳”的“皮皮魯”商標無效。

“皮皮魯”不是個案。由美國夢工廠動畫影片公司出品的動作喜劇電影《功夫熊貓KUNG FU PANDA》也發生過一系列商標被搶注的案件。其中最近判定的一例為:夢工廠與上海衛普服飾有限公司的商標糾紛。

2006年6月6日,夢工廠提出 “KUNG FU PANDA”商標的註冊申請,2009年10月被核准註冊使用在第28類商品上。而上海衛普服飾有限公司在2009年6月提出申請註冊“KUNG FU PANDA功夫熊貓”商標用於第44類服務。夢工廠針對該商標提出異議申請,主張“功夫熊貓KUNG FU PANDA”是其製作的知名電影,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夢工廠對其享有在先商品化權的理由。但商評委不予認可。夢工場不服商評委作出的上述複審裁定,繼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歷經兩級法院審理後,2018年1月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衛普申請註冊的商標侵害了夢工廠對知名電影名稱所享有的民事權益,撤銷商評委對該商標予以核准註冊的裁定。

維權者的苦惱

更讓鄭淵潔頭疼的是,自己創作的“皮皮魯”、“魯西西”等角色名稱一共被搶注218個商標。當“鄭州皮皮魯西餐廳”宣告無效後,仍存在191個被搶注的童話形象的商標。

在先權利得到明確

受訪專家認為,以文學作品、影視中的角色名稱申請商標註冊,雖然符合商標法關於“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的規定,但這種行為類其實似於“傍名牌”。利用文學作品、影視中角色名稱已形成的公眾知悉程度,來實現產品的市場影響力,其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作品的創作者的知識產權構成了侵害,破壞了正常的經營秩序。

在徐新明看來,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通常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對於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稱、角色名稱而言,其知名度會帶來相應的商業價值,權利人可以自行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構成可受保護的一種合法權益。

在功夫熊貓案和葵花寶典案中,都提到了“商品化權”這一詞。

文學作品、影視中的角色名稱,能否作為一項獨立權利即“商品化權”進行保護,在司法實踐中和理論界還有很多爭議。如北京盛美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蔣利瑋認為商品化權並不應當存在。他說,不能因為存在利益就賦予權利予以保護,“承認虛擬角色名稱、作品名稱等客體的商品化權可能會破壞現有法律體系已經確立的競爭規則,將對不構成作品的客體提供類似於著作權法的保護,或者對不屬於註冊馳名商品的標識提供淡化保護。”

北京市東巖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律師謝忱則認為,虛擬角色和作品的名稱在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是可以作為民事權益予以保護的。

有專家表示,將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在特定情形下所具有的相關利益,納入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在先權利”予以保護,既是從現行商標法的基本原則出發,也是對著作權相關產業的發展予以適當關注。

謝忱認為,這種在先民事權益的運用,在很大程度上能有效打擊商標申請中存在的搶注、傍名牌、搭便車不良之風。

保護各方都在行動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知識產權成為重要的產業競爭工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立度,形成有序的良性競爭,已成為一個急待解決的問題。

鄭淵潔兩次出席知識產權保護高峰論壇、在先權益商標權保護研討會,講述了自己的遭遇和維權歷程,並提出建議,希望能建立知名作品數據庫,預先錄入知名作品名稱、角色等關鍵詞,減少惡意搶注的成功空間。

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相關負責人在2017年就表示,重拳出擊,遏制商標惡意搶注行為,保護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主要舉措包括:從註冊、異議等環節採取提前審查、併案集中審查和從嚴適用法律等措施,從嚴從快審理大規模惡意搶注商標案件;研究確定重點商標保護名錄並確定相應保護範圍和法律適用方案;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對六種突出的惡意搶注表現形式進行定點突破;建立惡意註冊嫌疑人名單數據庫。

受訪專家建議,加大法治宣傳,使全社會都瞭解知識產權的保護範圍,共同抵制和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形成市場有序競爭的規則,在全社會形成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圍,使得具有廣泛影響力的文學用品名稱及人物名稱得到有效的保護。

相信,隨著《規定》的出臺,必將推動相關法規的不斷完善,從商標註冊環節對搶注者說“不”,促進文學作品角色商標的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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