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10月上班期间,王某在邹某公司厂区一正在施工的斜坡处行走,因地下湿滑,摔倒导致右腿受伤,后来王某被评定为工伤。王某提起仲裁,获得了工伤赔偿。后王某觉得自己生活受挫,想再向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分歧】
本案中,王某否能求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享受工伤赔偿后还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则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劳动者没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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